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健康减肥体重未减患肾炎 绝食索赔未果法院维权
作者: 李振宇    发布时间: 2008-06-03 10:00:4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45岁的北京人王淑敏(化名),经朋友介绍参加了朱月娥(化名)负责运作的健康减肥行项目,并在减肥教练詹彤(化名)的指导下进行减肥。可一个多月下来,王淑敏的体重不减反增,还因此患上了肾炎。为此,王淑敏曾在朱月娥家绝食进行索赔,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淑敏最终诉诸法律,将朱、詹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她们连带赔偿其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计4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淑敏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4月10日,其经朋友介绍,来到丰台宝隆公寓与朱月娥约谈发展健康行减肥项目事宜。朱月娥明确告知:该项目由某公司主办,其负责具体运作,并当场写下承诺书,保证45天内让王淑敏减掉40斤。在减肥当月,由其负责介绍客户,让王淑敏利用自己的减肥经验辅导客户进行健康行减肥,做全职教练。朱月娥还保证每月介绍给王淑敏20个人,每人支付王淑敏600元教练辅导费,计每月12000元,并承诺半年内使其月薪达到6万元。

    因朱月娥当场写下承诺书,王淑敏决定从第二天起开始减肥,朱月娥指定詹彤为其减肥教练。当时詹彤给王淑敏配制的减肥产品有营养蛋白粉4盒、倍力健2盒、深海蚌鱼油2盒、儿童蛋白粉2盒、维生素片4盒,共计人民币3352元。开始减肥一个月后,王淑敏体重一点都没有减下来。二被告称这是在调理细胞,需要一定时间,让王淑敏别着急。到第40天时,王淑敏全身酸痛、呼吸困难、大小便不通、腹胀浮肿、头晕厌食,且增重4斤,此时二被告开始躲避她。后王淑敏在朱月娥家中找到朱月娥时,其也认为王淑敏病情严重,并给开了中医药方。但王淑敏服药后不但没有好转,而且腹泻不止,并引发多种疾病。当王淑敏再次找到朱月娥时,其承认自己不是医生无权给别人开药,退还王淑敏购买产品的3352元,支付1648元作为补偿,并承诺若王淑敏身体受损愿承担一切责任。此后王淑敏一直生病,2007年11月病情加剧,到医院确诊为肾炎,医生诊断为因其长期食用减肥食品,导致内分泌紊乱,全身功能衰退伤及内脏,诱发肾炎。且很长时间不能药物治疗,只能食疗,慢慢恢复。

    王淑敏曾多次找到朱月娥,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讨,后者也答应在2008年春节前一次性赔偿1万元。但此后近4个月的时间里,朱月娥不但没有进行赔偿,还一直躲避王淑敏。后经向安利公司查询,王淑敏得知:该公司从未开展过健康行减肥项目,朱月娥是假借公司名义搞项目,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王淑敏一气之下进入朱月娥家中绝食要求赔偿。而朱月娥不仅态度恶劣,还趁王淑敏去卫生间之际,将后者所带证据及证据中夹带的700元偷走。

    王淑敏认为,其所受伤害完全系朱月娥与詹彤欺骗所致,故她们应负全部责任。因此,王淑敏将二人诉上法院,要求她们连带赔偿营养费1万元、误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4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玩耍中8龄童碰伤9龄童 法院判决监护人按比例担责 ·儿子修房遭电击身亡 电力公司被判担责70%
·浴室里不慎摔倒受伤 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废弃站牌架"撞断"四颗牙 路人自身未注意担主责
·疲劳驾驶致乘客受伤 车主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将车租给无照者致人受伤 租车公司老板也担责
·5岁男童摔成脸部肌肉断裂 幼儿园被判担责赔偿 ·修理工无证驾车致伤行人 伤者获赔4.6万元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一公司赔精神损失万元 ·骑车摔伤状告施工单位 缺乏关联证据诉请被驳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