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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国光百货公司拒不协助法院调查被罚款10万
作者:
俞大华 夏刚
发布时间:
2008-06-11 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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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协助法院调查的宜春市国光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共青城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家宝与被执行人董善安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08年4月15日前往宜春市国光百货公司调查被执行人董善安与该公司货款来往明细账目及结帐手续等情况。当执行人员出示了有关证件及介绍信,并详细说明需要调查的内容后,该公司主管行政事务副总经理称目前被执行人在其公司尚有七万余元货款未结。当执行人员提出希望查阅货款结算账目及凭证予以确认,该副总予以拒绝。在近三个小时的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配合执行人员查阅被执行人在该公司货款结算账目及凭证,亦不提供相关证明。据此,根据该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调查的行为,共青城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处予十万元的罚款。 宜春市国光公司受到处罚后,随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依法裁定驳回了该复议申请,维持处罚决定。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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