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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提高民众限制出境的积欠金额门槛
发布时间:
2008-06-11 15: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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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1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初审“行政执行法修正案”,增订限制出境的金额要件,拟规定个人积欠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如税金,达75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营利事业负责人则为150万元以上。
据“中央社”报道,修正案提案人、国民党“立委”刘盛良表示,岛内民众因欠缴行政机关税金或其它公法上金钱给付的义务,虽未达到“税捐稽征法”与“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金额,却遭限制出境,导致民众权益受损,因此提案修法。 根据岛内“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个人欠税金额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100万以上,始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来源:
中新网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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