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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若干制度研究
——关于建立新型审判格局的设想
作者: 倪春祥 张芳    发布时间: 2008-06-11 15: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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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建立新型审判组织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法官队伍面临的断层问题、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要求适时提出的一种司法改革尝试。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各种案件;更是具有独立司法权力的司法人员,可以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承办案件中的大量事务性工作。

  可以将法官助理制度和执行员的办案权有机结合起来。即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执行员要行使法官助理权力,因为执行权是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可以说是审判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书记员和执行员必须兼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除了不能审判案件外,可以行使协助办案的权力和执行权(因为执行权也是协助办理案件)。

  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司法腐败,建立一种公正的审判人员合理配置格局,即审判员—(书记员)法官助理—电脑速录员。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审判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能根本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公平;因为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审判员将在审判程序中很少与当事人接触,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和当事人接触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又不参与审理案件。

  在过去的十年里,可以说是电脑速录员由出现到成长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司法辅助力量,电脑速录员的出现解决了法院庭审记录工作中运用计算机难的问题。

  司法警察是在各级人民法院中设立的一支独立警察队伍。应加强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置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的职位,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能力,解决困扰基层人民法院任务繁重、人员少的难题有着深远的意义。

  以下正文:

  今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提供优质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我国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二〇二〇年,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化,司法方式更加科学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司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法官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法官职业化基本实现。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核心是如何加强审判组织的设立。

  而我国法院系统自建国以来实行多年的审判组织也面临着改革和创新。结合我国法院系统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法院审判任务繁重,法官面临断层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就更突出。由于许多法院都存在超编现象,致使法官队伍补员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家自2002年初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想要成为一名法官,不但要通过中国第一大考----司法考试。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取得行政编制进入人民法院。

  另外一些边远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待遇较低,留不住人才,导致法律人才大量流失,致使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上种种现象反映了中国法院系统所面临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其最大值,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保障服务。

  首先,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和审判职权。宪法已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第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行使审判权。当然除了审判权,还有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有执行权、协助审判权,所谓执行权就是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提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行使执行权,执行权就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还有协助审判权,具体来讲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高效的审理案件,规定行使调查取证权、送达工作、查封、冻结等工作。

  今后应将法官助理制度和新型审判格局的建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因为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纵观世界上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

  一、建立新型审判格局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合议庭审判组织形式。自建国以来,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实行的是合议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合议庭审案制度确实有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去审理案件,准确地作出裁判,断出是非。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在西北各省区开展的法官助理制度的契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我国法院系统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成立以审判员为主,助理审判员为补充,法官助理为助手,司法警察为协助力量的人民法院新型审判格局建设。

  二、新型审判格局的核心---法官助理制度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在上个世纪末开展的人民法院未来五年规划建设中最早提出的,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法官队伍面临的断层问题、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要求适时提出的一种司法改革尝试。

  世界上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在美国法院系统中法官助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单是法官的得力助手,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各种案件;更是具有独立司法权力的司法人员,可以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承办案件中的大量事务性工作。

  在我国法院中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接收案件,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

  3、代表审判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审判员确认。

  4、办理律师等委托人参加诉讼的相关事宜。

  5、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卷宗材料。

  6、送达工作,依法查封,调查取证工作。

  7、协助办理诉讼保全工作。

  8、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各种资料。

  9、办理案件管理的其他事务,如维持法庭秩序,传唤当事人,执行等工作。

  10、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11、各种审判信息的整理、统计和报送等。

  12、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法官助理面临的身份尴尬问题

  关于我国法官助理的法定身份问题,因为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法院系统审判工作改革实践中的新生事物,而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法官助理这个职位,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设立法官助理这个职位,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不具备法定的司法人员身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司法人员身份是不能参加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现在就使得法官助理面临着身份尴尬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借鉴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岗位设置:即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都是由仲裁员兼任书记员,这样做不但最大限度的节约人事编制;而且可以有效地加强裁判工作。

  由书记员兼任法官助理则可以有效的解决法官助理身份尴尬问题。书记员兼任法官助理既秉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初衷又解决了法官助理的法定身份问题,还节约利用法院的人事编制;同时将会更有力于做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下面谈一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同为司法辅助人员,其工作职责大部分重叠。法官助理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现已全部是由书记员来完成的,所以说在目前工作中书记员已经兼任着法官助理的实际工作。

  四、建设法官助理制度的时代要求

  未来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是:公正与效率。在人民法院未来队伍建设中,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的成功与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由书记员兼任法官助理是人民法院系统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势。

  书记员(法官助理)承担起庭审前立案阶段的工作,比如说送达工作,财产保全工作;书记员(法官助理)承担起案件审理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查封工作等;书记员(法官助理)承担起案件审理结束后的卷宗装订工作,案件信息报送整理工作等。在案件的执行阶段,书记员(法官助理)承担起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而庭审中的记录工作完全可以由电脑速录员完成,在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中要属书记员的名字即可(在全国很多法院都是由电脑速录员完成庭审记录工作,然后属书记员名字)。将庭审记录工作单独由电脑速录员完成可以说是解决人民法院现有的审书配置比例矛盾的一种较好方法。

  书记员兼任法官助理不单单解决法官助理的法定身份问题,还能确保审判员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可以有效的解决审判员和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矛盾问题。法官助理还可以成为审判员的后备力量,同时电脑速录员将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工作整体承接过去,使书记员(法官助理)可安心的做好其他的司法辅助工作。

  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司法腐败,建立一种公正的审判人员合理配置格局,即审判员—(书记员)法官助理—电脑速录员。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审判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能根本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公平;因为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审判员将在审判程序中很少与当事人接触,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和当事人接触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又不参与审理案件,这种审判人员配置格局可以理解为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道防腐蚀隔离带,可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公正公平的进行。

  五、关于加强执行员职权的必要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执行员的执行权问题。按照过去的人民法院审判资格取得的规定,在没有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中行政编制的公务员要想从事审判岗位工作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判资格考试,在取得审判资格考试后才可取得独自办理案件的权力。可是执行员在工作中行使的执行权也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那末执行员也必须通过审判资格考试,取得审判资格才可独立办理案件。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员却并没有象审判员那样必须取得审判资格。今后可以将法官助理制度和执行员的办案权有机结合起来。即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执行员要行使法官助理权力,因为执行权是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可以说是审判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书记员和执行员必须兼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除了不能审判案件外,可以行使协助办案的权力和执行权(因为执行权也是协助办理案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人民法院系统中的实际情况,审判员和书记员、执行员都是国家公务员,都具有行政编制的司法人员,但在现实中,是审判员必须要有审判资格,即以前是由人民法院系统自己的组织的审判资格考试,通过者即获得审判资格,可以独自办理案件。从2002年开始变成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即在人民法院中的行政编制人员要想独立办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可独自办理案件。

  但我国法院系统中的执行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却不需要审判资格,这就使得执行员和审判员、书记员虽然同为法院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在待遇、级别等方面都是一样的,却在工作中出现了岗位中的差别。我们再看公安机关等其他司法机关中办案人员,其职权都是一样的,只是岗位不同。首先,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确法院工作人员职责和职权。宪法已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第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行使审判权。当然除了审判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有执行权、协助审判权,所谓执行权就是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提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行使执行权,执行权就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同时还有协助审判权。但是法官助理不行使审判案件的权利,由审判员来行使审判权,这样做就是在当事人和审判员之间建立一道防腐蚀隔离带,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因为审判员很少接触当事人,而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却不审判案件。从而能保证案件公正的审理。

  但是如果结合法官助理的制度建立,将书记员、执行员都变为法官助理,就是可以参与到办理案件中,这样做既可以缓解法院系统中案件多,压力大的问题。又可以解决了法官助理的法定身份问题。

  六、关于新生司法辅助力量---速录员队伍建设

  再谈一下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庭审记录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计算机的普及运用,现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基本上都是应用计算机打字记录庭审情况,计算机运用到法院庭审工作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仅仅提高了法院庭审效率和质量,使得法院审判工作走向正规化、现代化;而且也产生了一个过渡性岗位—-电脑速录员。在过去的十年里,可以说是电脑速录员由出现到成长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司法辅助力量,电脑速录员的出现解决了法院庭审记录工作中运用计算机难的问题。

  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要求,对电脑速录员的学历要求只限于中专即可,因为电脑速录员只是会熟练运用计算机快速打字即可;可以对电脑速录员实行聘任合同制,运用合同和电脑速录员建立一种聘任工作关系,使其能安心的在法院进行速录工作。

  电脑速录员可以将庭审记录工作整体承接过去,使书记员能安心、高效的做好法官助理工作。因为书记员兼任法官助理,既能有效节约人事编制,又能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职责问题。

  司法警察是在各级人民法院中设立的一支独立警察队伍。

  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这三部法律规章。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警察的种类划分与主要职责。同时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条是人民法院系统设立警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也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司法警察基本的工作职责,就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各种案件)的时候,司法警察应负责庭审过程中法庭的警卫工作,既要维护审判庭的秩序,又要保卫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就是司法警察在值班庭审时在合议庭审判人员的指令下负责传带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并且要负责传递各种证据材料,以维护法庭的威严。

  (三)送达各种法律文书。这是司法警察在审判人员的指令下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和审判人员二人以上去送达法律文书,司法警察参与送达的好处是既可完成送达任务,又可保障审判员的人身安全,在日益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下,这点显得尤为重要。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这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传唤工作;因为拘传工作具有强制性,必须由司法警察来执行,而且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携带警用戒具。此处的拘留就是指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拘留权,必须由司法警察执行,将被拘留人送到公安机关的拘留所进行看管。这也是司法警察主要工作之一。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这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阶段,要负责到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或监狱)提解、押送应到庭的被告人、罪犯到庭进行审理活动;看管就是司法警察要将被告人、罪犯置于人民法院的临时关押场所进行看管,因为刑事案件审理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由司法警察值庭、看管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中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是司法警察要在执行工作中,配合执行人员进行各种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活动。司法警察在以上执行工作中主要是要保卫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持执行现场的秩序,对破坏执行工作,扰乱执行工作的人进行警告或司法拘留,要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七)执行死刑。这也是司法警察主要工作之一,要负责死刑的具体执行。目前我国刑法及刑诉法规定的执行方法共有二种:一种是枪决,另外一种是注射。死刑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司法警察来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即司法警察听从本院院长的工作安排,负责其他的具体工作。但主要是需要保卫法官人身安全、维护现场秩序、执行强制措施等等工作。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法律同时规定,为了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责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执行局系统中设立协助执行司法警察大(中)队,实行警务联勤制度。这应该是一个重要创新,因为各级法院都面临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显得很重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必须要有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特别是在异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一定要有司法警察全力配合执行工作。

  实施警务联勤制度后,在执行局系统中设立法警大(中)队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部门,因为执行实施权是依据执行命令,具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权能,其显著的特点就是强制性,要达到的目标是执行措施的及时,到位。执行局系统中法警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实施现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

  2、协助实施现场拍卖,变卖等处分财产行为,

  3、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裁定等法律文书。

  4、协助现场交付财物,票证,

  5、协助现场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协助办理财产证照转移手续,

  7、调查有关涉案财产状况。

  8、实施罚款,司法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

  如果新型审判格局成功建立了,即审判员和法官助理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办理案件(包括办理执行案件)。既可以确保案件质量、高效优质的完成审判任务,又可以发挥互相监督作用。

  今后人民法院应加强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的岗位设置,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既秉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初衷,又有效解决了困扰我国基层法院系统人员少、任务重的难题。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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