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西石桥法庭快速调结一灾民的赔偿案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来自四川震区的寇某赔偿款125000元。寇某拿到调解书后对承办法官表示深深的感激,连声说:“地震无情,法有情”。 2005年7月,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徐某将部分拆迁安置房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鲍某,鲍某雇佣无施工资质的寇某(寇某住四川省平武县)在该工程内做瓦工工作。同年11月,寇某在爬检修洞上屋顶干活时,因爬梯松动摔倒在地受伤,被送医院抢救,寇某因该事故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00余元,并需继续治疗。2008年2月,寇某起诉要求鲍某、徐某、某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等27000余元,并申请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寇某构成八级伤残。承办法官得知寇某为地震灾民,家中房屋已被毁坏,且有一老母亲需赡养,两小孩需抚养,生活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后,意识到该案应迅即处理,以帮助寇某度过难关。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三被告沟通,做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能考虑到寇某遭遇地震灾害的实际困难,对寇某给予同情和关怀。三被告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后表示,赔偿的数额虽然比较大,但也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以实际行动为灾民排忧解难,尽快解决该纠纷,帮助寇某度过难关,重建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