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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出售“立功线索”背后或有制度漏洞
作者:徐林林   发布时间:2008-06-13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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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台州市禁毒支队缉毒大队原大队长江云秋,因高价出售“立功线索”受贿1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钱江晚报6月9日)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2006年9月,台州一企业董事长罗某(另案处理)的弟弟,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为了让弟弟减轻刑罚,罗某找人将10万元送给江云秋,请其“帮点忙”。收钱后,江云秋让手下线人给罗某之弟提供了一条犯罪线索。在这条线索的帮助下,涉毒人员被悉数抓获。随后,在罗某之弟案件一审中法院没有认定其立功的情况下,江云秋又出具相关证据,使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其立功行为。另1万元“买卖”犯罪情形与此相似。

    一位曾令当地吸毒者和毒犯闻风丧胆的缉毒大队长,居然向嫌犯高价出售“立功线索”,以致踏上犯罪歧途,固然是一种经不起金钱诱惑的个体悲哀,但我以为,此案背后或许还存在着其他深层原因。

    首先,“立功表现”无须第三方确认。二审法院所以认定嫌犯有立功表现,依据是江云秋伪造的相关证据。从司法程序上说,当地法院当然没有半点过失。但问题是,仅凭公安机关一纸“公文”,便认定某嫌犯有立功表现,这实际上给像江云秋这种钱迷心窍的执法者,留下了巨大的违法运作空间。假如,有第三方参与对嫌犯有无立功表现的认定,应该说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其次,“立功表现”无须当事人质证。江罗之间的钱权交易发生在嫌犯被捕之后。按说,罗某之弟对他提供的犯罪线索所涉及的贩毒人员,可能从来没有打过交道。如果双方当庭“质证”,罗某之弟未必能自圆其说。然而,按照现行司法路径,为了保护犯罪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院一般都不会这么做。这样一来,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嫌犯有无立功表现,基本上由公安一家说了算。而一旦这种权力落到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手里,“立功线索”便极易被置换成可以明码标价的“商品”。

    末了,需要郑重声明的是,本人对法律学习不够,仅仅是惊诧于“立功线索”可以高价出售,这才斗胆怀疑问题是不是出在制度层面。但愿,此番外行话能够引发相关部门和法学专家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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