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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灾案件,再难也要执行
作者: 王宏召 孙胜利 阎鑫    发布时间: 2008-06-16 16: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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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谢谢!谢谢你们!这下孩子能继续上学,我也有钱翻修老家了……”6月12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农民朱某拿到案件赔偿款时,断断续续地向他遇到的每一位法官致谢。

    原来,1997年,朱某与同乡一起到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一家煤矿打工,后因一次塌方事故,朱某留下脑瘫后遗症,导致六级伤残,不仅说话断断续续,且全身无力、行动不便。

   在事故中,朱某昏迷时,与他一起在矿上打工的同乡代其与煤矿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由煤矿支付赔偿金3万元了结此事,后朱某返回家乡继续治疗。但是,谁也没有想到,朱某的病是个无底洞,他自己不能干活不说,还得经常到医院治疗。

   2007年1月,朱某年仅14岁的女儿陪同爸爸一同来到禹州,将煤矿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煤矿与同乡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工作中造成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同乡代替与被告所签的赔偿协议,因未得到原告授权委托,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扣除被告前期支付的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89183.13元(已扣除先行支付3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审查中发现,该煤矿的法人资格已经注销。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该案件成了一个明显的“执行不能”案。

   但是,考虑到朱某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到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今年四川发生地震后,执行法官了解到朱某家就在灾区,且家中仅有的两间房也因地震成了危房,全院法官主动为朱某捐款,并预先拿出救助基金等共计3万余元。

   近日,经执行法官与神垕镇党委政府协调,8.9万余元案件赔偿款全额到位。“只有让群众感到满意了,我们的工作才算完成!”当天下午,执行法官将款送到朱某手中。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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