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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写一字失时效 法官案外调解债务人主动还款
作者: 简永根    发布时间: 2008-06-17 1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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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6日,家住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的廖小冬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送来了感谢信,他紧紧握住该庭庭长李炜晟的手说:“谢谢你们让我的10万块钱失而复得,真是太感谢了!”  

    事情还得从2005年4月说起,当时,廖小冬将10万元借给同镇的刘某父子做生意,双方约定该款于2006年4月底前还清。该款到期时,廖小冬正在外地,心想反正还有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他和刘某是多年的朋友,觉得不应该逼的老朋友那么急,于是便将此事搁了下来。2008年4月初,廖小冬眼看两年的诉讼时效快要到期,而刘某父子也没有还款迹象,便找到刘某父子要求还款,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廖小冬于2008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始,廖小冬觉得自己手里有借条,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胜诉肯定没有问题。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张白纸黑字的借条,却因自己一时疏忽,漏写一字之误险些让自己损失10万元。  

    原来,借条上写明 “该款于2006年4月前付清”,“4月前”即是指4月1日以前,廖小冬提出诉讼的时间是2008年4月18日,开庭时,刘某父子提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廖小冬把借条拿出来一看,顿时怪自己太过于疏忽,少写了“4月底前”的“底”字,一字之差使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但承办该案的法官还是依据案件事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案外的调解。

    “你们都是多年的好朋友,正所谓‘千金难买朋友情’,当年廖小冬借钱给你们,也解了你们一时之忧。虽然因为他的疏忽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在理,但世间自有公道在,做人还得要有良心嘛!”法官一席推心置腹的话语,最终催促刘某父子答应归还廖小冬10万元本金。

     事后,廖小冬仍然心有余悸,一再表明,当时自己处理问题要是认真点,慎重点,或是平时多学点法律知识就不会有这样说不清的事情了。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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