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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中院和解执行解民忧 23户申请人住进新居
作者:
曹杰 张超
发布时间:
2008-06-18 08:37:27
申请人伸出大拇指称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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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16日,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雪枫新村的退休干部许金龙的脸上,一年来第一次露出久违的笑容,因为这天他不仅打赢了官司,讨回补偿金,还如愿地搬进新居。
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宿城西北新区兴建一座住宅小区,有30多户居民按期交纳了购房款。然而,本应在2007年7月交付的新房,却迟迟没有建好。时间一晃几个月又过去了,30多户业主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调查,市仲裁委员会裁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然而,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迟迟不支付裁定书裁定赔偿的60万元违约金。2008年2月22日,30多名业主分别向市法院申请执行。市法院及时立案强制执行,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 就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向市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同日法院立案审理。 因案件正在撤裁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案件裁定中止执行。然而,由于该案涉及的申请人众多,业主与开发商矛盾产生日久,业主认为案件已经过仲裁,并且已经胜诉,现在法院也已经受理强制执行,法院突然又中止执行,心理上无法接受,产生了对法院的不信任思想,开始到有关部门上访。针对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认真做好当事人接待工作,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解释,并帮助业主们做好撤裁诉讼的参与工作,按照完备的法律程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为了减少业主们的诉讼成本,市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还指导他们选定代表人,参与案件诉讼、执行工作,有效地打消了业主们的疑虑。 市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其中七案仲裁裁决对业主交房时间有误,通知宿州市仲裁委员会对七案重新作出仲裁并终止撤销程序,对另外23案裁定驳回撤裁申请。 2008年5月6日市法院对23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交付房产,并按照仲裁裁决执行违约金至实际交房,而被执行人则认为,其是宿州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宿州建设作出重大贡献,而本案涉及房产在2007年10月仲裁时就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申请人不去接房,房产公司不应该承担扩大的违约责任,并且现在存在纠纷没有解决,不同意交付房产,也不同意继续执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根据以上出现的新情况,市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认为,该案如不尽快解决,将会引起新一轮的涉法上访,并将严重影响宿州市对外招商引资的良好形象。根据执法为民的宗旨和“察民情、解民忧、顺民心、保民安”活动的要求,把这件关系民生问题的案件立即进行合议,迅速拿出执行方案,调解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矛盾,力争做到执行结果双方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 案件经过合议庭讨论,认为根据目前的案情,房产的交接是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虽然执行依据裁定书没有涉及房产交接问题,但是如不将这个问题解决好,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后续执行工作,因为业主最终的目的是获得房产,否则还会上访。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合议庭认为首先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让其知晓法律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做案件的和解工作;再次,对于被执行人也应适当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懂得法律的尊严,配合法院执行。2008年5月7日,市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40.9万元予以冻结。 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为了让执行和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市法院执行局通知被执行人远在浙江的董事长赶到宿州,亲自参加和解会议,以此向申请人表示诚意。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双方交付房屋,违约金支付至2008年1月。同时,开发商考虑到实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答应后续再给予业主适当的补偿。6月5日,房产公司主动将剩余的4.3万元余款交至宿州中院,感谢法院为他们排忧解难。6月16日这天,退休干部许金龙得到赔款,并拿到新房的钥匙时,称赞是法院让他在晚年尽早住进新居。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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