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采取庭前、庭中、庭后“三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目前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到91%,其中,赔偿到位率达到93%。 庭前调解重摸底。该院把庭前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在开庭审理前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根据公诉机关办案人的介绍、被害人的叙述以及被告人家属的自述,充分调查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摸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并积极查找被告人的赔偿来源,为进行民事赔偿工作打好基础。
庭中调解重说理。在审理中,法官着重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加大法律释明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知识,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为被害人亲属的情况,为减少其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向他们讲明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告诉他们如何举证,耐心细致地站在被害人角度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劝导,缓解其对立情绪。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讲解法律,注重作好对被告人的思想感化工作,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受害人所带来的危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使被告人心甘情愿地进行赔偿。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庭后调解重疏导。承办法官召集附带原、被告人双方及亲属进行调解,通过讲解、释明有关法律法规,作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既注意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的主动性,以利于赔偿的及时兑现,同时也注意消除被害人对被告的抵触心理和借机漫天要价心理。在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被告方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将赔偿款给付原告方,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给付的,须在判决前将相关款项交至法院,由法院交至原告人。通过“判前给付”,既督促被告人方积极赔偿,也确保原告人及时拿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