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政府、南独乐河镇派出所等单位的协助下,出动警力52人、警车10余辆对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河村委会)诉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先予执行,保障了平谷区“熊南路”改线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 1998年4月1日,原告刘家河村委会与被告刘某签订荒滩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自1998年4月1日起至2047年12月31日止。现因平谷区政府对“熊南路”进行改线建设需经过被告刘某承包的土地,致使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全部履行。刘家河村委会与刘某在协商此事过程中,因双方对承包土地的范围存在争议,导致“熊南路”改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施工。2008年6月5日,刘家河村委会将刘某诉至平谷法院,请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刘某限期归还因“熊南路”改线工程建设所占用的部分承包地,并责令刘某不得阻碍“熊南路”改线工程建设的施工。
6月24日,平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告刘某立即向原告刘家河村委会交付平谷区“熊南路”改线工程所需占用的部分土地。由于“熊南路”改线工程建设系平谷区道路建设重点工程,平谷法院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决定对该案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了确保执行顺利进行,平谷法院邀请南独乐河镇政府、南独乐镇河派出所等单位共同研究案情,并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
经过周密部署,上午六点多钟,平谷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刘晓林亲自带领执行干警赶赴执行现场,并指挥各小组人员迅速到达预定位置开展执行工作。南独乐河镇政府、南独乐河镇派出所及刘家河村委会等单位30多名工作人员按时到达执行现场,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熊南路”施工方组织5台铲车迅速进入执行场地施工。被执行人张某慑于法律的威严,未采取任何过激行为阻拦施工。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紧张施工,执行地点的路基被全部推平,强制执行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