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消费维权

鼻部外伤实施整形术 5年后鼻根部歪斜索赔被驳
作者:冉悦   发布时间:2008-06-26 14:36:4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做鼻部整形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某诉称,其9岁时因鼻部外伤,造成鼻背部下凹,鼻中隔偏曲变形,鼻通气不良。2001年9月26日曾在某医院进行鼻中隔偏曲矫正,硅胶假体植入隆鼻术。2004年7月16日,魏某在北京同仁医院接受鼻中隔矫正术及左下鼻甲部分切除术。2006年9月26日,魏某因鼻中隔外伤感染后11年、硅胶假体隆鼻术后5年,到石景山某医院进行鼻硅胶假体取出、自体肋软骨取出游离移植隆鼻、鼻中隔修整术。术后,魏某认为手术未达到逾期效果,鼻根部歪斜且形成空鼻症,影响日常生活并造成精神抑郁。故要求医院赔偿其准备到台湾进行修复需要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到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手术,与医院约定的手术为“鼻硅胶假体取出、自体肋软骨取出游离移植隆鼻”,手术中医院未经魏某同意擅自实施了“鼻中隔修整术”,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魏某的知情同意权。但依据医学会的鉴定,医院实施的手术与魏某鼻腔通气量过大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现不能确认鼻通气过度的原因,不能说明与医院实施的手术有关。故魏某主张整形医院在手术中破坏了正常的鼻腔结构导致其鼻通气过度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医院在告知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魏某目前存在“鼻外形欠佳,植入的假体不在鼻中线,鼻根部偏斜”的情况,故医院应对再次手术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责任。但因目前该费用尚未发生,魏某提供的台湾医疗机构的求医申请书,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魏某可待继续治疗的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餐厅内如厕摔伤 餐饮店被判担责70% ·6千元买回种子没收益 农民疑被骗双倍还款被驳
·保健品标注药品GMP认证 消费者疑销售商欺诈被驳 ·商场安装服务质量不过关 消费者获赔万余元
·玻璃门突然爆裂炸伤顾客 商家被判承担损失 ·进口咖啡机电源插头为禁用商品 销售公司成被告
·疑德国保时捷质量存缺陷 车主向生产商索赔偿 ·柯达"问题相机"惹恼消费者 维权不到位法院难支持
·北京:80元包间费案今开审 消费者拒绝与酒楼和解 ·顾客就餐时摔伤 商家未能提供安全就餐环境担责
·肯德基用餐时发现粥里有毛发 肯德基被判退费 ·美体不成反受伤 摔断肋骨获赔9千余元
·会馆洗浴时摔伤消费者索赔 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责 ·轻信广告6千元所购种子无收益 受骗农民法院维权
·自认清扬去屑洗发露不去屑 消费者索双倍赔偿 ·消费者认为商家销售假冒"中天"手机索10倍赔偿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