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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是衡量法院政绩的终极标准
作者: 唐正旭    发布时间: 2008-06-27 14: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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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政绩,更要以胜败皆明、止争息诉、案结事了为政绩;不仅要以推出多少项改革、颁布多少规定、办理多少案件为政绩,更要以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为政绩。

    笔者认为,政绩就是施政的成绩。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的政绩必须为人民群众而树,法院的一切工作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最高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大政绩。提高结案率、执结率当然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一个期待,如果案件久拖不结、久执不结,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实现,人民群众肯定不会满意。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得到国家的重视当然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一个期待,如果有求无处诉,有怨无处申,人民群众同样不会满意,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但是衡量一个法院工作量的指标,而且是衡量一个法院关注人民群众诉求的重要指标。但是结案率、执结率和案件数量都只是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一个表征,而不是实质;只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一个基础,而不是根本;只是衡量人民法院政绩的局部依据,而不是终极标准。如果裁判不公,如果就案办案,僵化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裁判不注重社会效果,如果片面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那么司法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受到再次的伤害,或者让司法成为一场“骗局”,人民群众都不会满意。只有通过司法审判,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合法权益不但得到确认,而且得到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盼才算得到了满足,人民群众才能满意,才算人民法院的施政取得了成绩,才算是人民法院的政绩。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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