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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婿分割赔款对簿公堂 法官耐心疏导化解恩怨
作者:
张勇
发布时间:
2008-07-01 14: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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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30日上午,两位当事人走进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受理处,其中一位是岳父吴某,一位是女婿李某。他们二人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要求法官对查封的存款解封,被告吴某愿意在法官的目睹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把银行的存款划拨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也不再要求强制执行。
原来,2007年12月2日,吴某之女在宁津县城南外环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某是死者的丈夫,还有一个4周岁的女儿。宁津交警大队在征得李某和吴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协调,肇事方共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30万元,李某拿走2万元为死者办理丧葬费用,剩余的28万元由吴某夫妇将赔偿款领走,双方相安无事。岳父吴某给了女婿李某一张10万元的存单,写的是吴某的名字,并且上了密码。后,李某想支取存款,吴某夫妇却不告知密码,双方因为赔偿款引起了矛盾。李某感到郁闷,手里拿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不是自己的名字,也不知道密码,有点被岳父母欺骗的感觉。于是李某将岳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对李某和女儿应分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主张应分得各项赔偿20万元。与此同时,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二被告吴某夫妇在银行的存款。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及时向银行下达了查封手续,碰巧,二被告并没有将赔偿款转移,法院迅速将赔偿款进行了查封。 案件经过审理,双方对于应为死者办理丧事而需花掉的费用没有异议,对于应该从赔偿款中先行支付给四周岁的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也没有争议,对于死者女儿分得抚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标准需抚养14年双方无异议。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原告主张应分得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20万元有无根据。因为当时要求肇事方赔偿时,为了能够及早拿到赔偿款,吴某和李某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肇事方并不是足额赔偿,原被告当时做了一定的放弃,现在要求分割3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要按照比例来分配,不可能全部得到满足。 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法院认为以下问题是计算赔偿比例的关键。1、二被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还是按照农村居民计算。通过被告吴某的户口登记本可以看出服务处所为供销社,职业为营业员。被告吴某之妻的职业为种粮。法院认为对于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或城镇居民标准,应以户籍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及职业作为参考依据。被告吴某之妻的职业为种粮,以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宜,被告吴某的职业为营业员,赔偿标准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2、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告主张应分得79%,二被告认为原告李某不应分得,其余三人吴某夫妇和李某之女均分。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原告李某之女作为死者刚满四周岁的女儿在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上应给予照顾为宜。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在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中所占的比例以六、四开为宜。 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四次调解,没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最后,不得不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对于30万元赔偿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原告请求分得合理款项应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二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14.7万元。 虽然,案件在开庭时已经调解过四次,但办案法官还是没有放弃调解的念头,金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亲情,重要的是给四岁的孩子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等将来孩子长大了知道曾经父亲和外祖父因为分割母亲死亡赔偿金而大动干戈,不知道孩子的心中会怎样想,在给双方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办案法官就是这样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做双方的工作,争取能化解矛盾,塑造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 判决生效后第三天,吴某终于想通了,也被法官的话语深深的打动了,起初是为了疼爱外甥女,怕李某再娶妻把赔偿款花掉,想自己给外甥女把钱放着,等将来长大了做教育费用,孰不知,作为父亲的李某也同样疼爱自己的女儿。 同样是爱,是对于四岁孩子的爱,双方在这一场官司中找到了共同点,有再大的矛盾也可以化解。 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岳父和女婿携手要求法官解除对存款的查封,双方和解执行。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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