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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伤风化”着装规范如何执行
作者: 李清    发布时间: 2008-07-03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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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建柱部长日前签署公安部令,发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据公安部网站、新京报等)

    众所周知,近年来常有一些娱乐场所,玩“挂羊头卖狗肉”的把戏,实际从事色情服务勾当。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往往着装相当暴露,百般挑逗顾客眼球,由于污染了大众视线,社会群众反映很大。现在有了《办法》,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着装,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无疑将会让这类现象有所改观。

    然而,《办法》中只是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规定有些太过简单,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起来,弹性空间比较大。究竟怎样的着装,才能算“大方得体”,怎样的着装,又是“有伤风化”的呢?

    当然,社会上的娱乐场所,属于自主经营型企业,对其从业人员的服装,不宜作太具体的干涉,比如由管理部门配发制服。一些藏污纳垢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以裸体服务客人,或者不好好穿衣服,故意露出某些身体部位,自然有公认的判断标准,不会被允许。但是,对“薄透露”之类着装,却很难给出明确界定,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什么样的程度不可以。

    实事求是讲,顾客到娱乐场所去消费,图的就是个心情放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着装,稍微休闲乃至“性感”一些,公众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不能要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穿得像公务员或者教师。只是,既然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一些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就可能在着装上“打擦边球”,让管理者在依法进行管理时,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笔者并不主张,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着装,管得太过严格,但笔者也不主张,只要没裸体和露点,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着装,就可以无条件地放任,让“风化”规定成空文。那么,怎样进行更具体的认定,才能让所有人都愿接受,执行起来也方便,而不是管理者自由裁量权过大,被管理者要么根本就不屑一顾,要么整天处于忐忑不安中呢?

    必须指出,公安部发布的这个《办法》,只针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娱乐场所对社会的影响,对公众可能的道德导向,不在《办法》的管理范围内,应不是公安部门该管的。所以,管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主要的精力,应当放在打击和预防违法上。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娱乐场所不敢做非法生意,其从业人员在着装时,自然会掌握分寸,不去突破“性感”底线。

    “不得有伤风化”这条规定,一定要给出具体的解释,其实也未必是多难的事。关键的一点是,管理部门不能戴有色眼镜,去看待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歧视和妖魔化态度,只会让少数无耻者更“无畏”,并使许多守法者因担惊受怕,很难保持“大方得体”。让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考虑顾客及公众意见基础上,制订出一个自律的标准来,或能消除管理部门的为难。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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