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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挑战“酒店12点退房”案7月8日宣判
作者: 甄红    发布时间: 2008-07-03 1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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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自王聪起诉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酒店12点结帐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将于7月8日10时公开宣判。

    原告王聪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16点,原告入住了被告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每日148元人民币。至3月18日14点原告退房离店时,被告要求原告多支付半日房费。众所周知,一日是24小时。原告从入住的17日16点到18日14点一共22小时,不但不满一天半,而且连24小时都不到,收取原告一天半房费显然是不合理的。被告说这是惯例,原告无奈,只好多付了74元。原告认为,被告这样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是霸王规定,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另外,第一天13点入住,乃至16点入住的客人,都规定到第二天中午12点前结账算一天的话,买到的服务数量不同,却要支付同样的服务费用,这又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向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饮食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咨询费1500元、材料费100元、通讯费400元,共计6000元。

    被告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辩称, 原告入住宾馆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注意事项及相关的合同条款,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超过中午12点退房,应加收半日房费,原告对此条款并无异议,并在《预收定金单》及《宾客住房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宾馆服务合同经过原、被告要约与承诺,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被告加收半日房费,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把次日中午12点作为住店一天的截止时间,是根据行业服务特点、性质、旅客入住目的、常年形成的交易习惯、《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国际饭店新规程》及国际惯例确定的。被告也从未告诉原告是按住宿一天24小时来收取住宿费。

    被告未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以延时退房加收半费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被告在原告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退房时间,延时将加收半日房费。被告并未强迫原告接受该条款,原告对该条款有异议,也可以与被告协商,被告未限制原告公平交易权,未违反公平原则强制交易。被告的服务是从中午12点以后就开始了,被告要对房屋进行收拾、清扫,为入住旅客准备干净、舒适的客房,被告此时已经付出了劳动和时间,对于旅客在任何时间入住,被告的服务都一样,并不因为旅客的入住时间不确定,而降低服务质量,更不会因为旅客入住时间不确定,而把客房占用。不管旅客入住时间早晚,被告都已经为将要入住的旅客做好充分的准备,所以,被告不具体区分原告入住时间,要求原告支付住宿费,并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被告认为,本案是合同之诉,并不是侵权之诉,合同之诉不存在赔礼道歉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以侵权起诉,被告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加收半日房费的行为,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对此条款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认可该条款,被告加收半日房费合理、合法。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未造成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与本案无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将于7月8日公开宣判。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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