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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用墙体起纠纷 法院耐心调解融洽邻里关系
作者:尹庆雷 发布时间:2008-07-03 1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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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相邻一方行使共有墙体的使用权超出合理限度,危害到他人房屋安全的行为,侵权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赔偿?7月2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案。
今年年初,被告老孙在装潢自己房屋期间,为了增加使用面积,擅自将与原告老王共用的墙体拆掉半边,造成原告卧室部分墙体向外隆起,粉刷物脱落。由于该墙属承重墙,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居住十分危险,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且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4157.20元。而被告老孙辩称:对其装修房屋期间原告房屋内墙体粉刷物脱落的情况,已经主动并及时予以补救,且对墙体的改造也经过了与原告方的协商,因此,鉴于目前造成的危险居住状况只同意恢复原状,而拒绝赔偿损失。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争执不,闹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老王与老孙系邻居关系,平日关系一直比较融洽,若因一点琐事对簿公堂会恶化邻里关系。因此,法院在征得了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互谅互让的协议:被告老孙尽快修缮房屋,恢复原状,同时赔偿原告协调此事的经济损失(拍洗照片费125.8元,复印资料费22.8元,通讯联系费300元)共计人民币448.6元。 法院的调解收得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诚恳地相互检讨,并表示以后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维护珍惜融洽的邻里关系。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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