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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三种模式
作者:于风卫   发布时间:2008-07-03 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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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法院中,书记员担负着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法庭记录、卷宗装订等各项工作,其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法院系统对法官管理体制的职业化要求,对书记员的规范化管理也日渐提上了日程。对此,在最高法院没有正式的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法院针对各自的不同情况都进行了相应的积极探索,笔者结合我院书记员管理体制在这几年所走过的不同阶段,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目前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初级型(传统型)模式

  初级型模式也可称为传统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是指将书记员“固定”在业务庭室中,负责各庭室案件的排期、送达、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并同时兼职庭室内勤及其他工作。

  处于这种管理体制下的书记员,一般是一个书记员服务于数个法官,不仅书记员的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较大,同时工作内容杂乱、职责范围不明。这种管理体制是在我们国家旧的法官选拔体制下形成的,它对书记员来说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为旧体制下的法官一般都是从书记员转变而来的,此种管理模式可以使书记员从熟悉案件流程的程序开始,在工作中逐渐地去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为其将来成为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不利的方面是在一个书记员对多个审判员的情况下,书记员要兼顾每一个法官的开庭传票送达、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的送达等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就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结案周期。特别是在法官准入途径日益严格的今天,传统模式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

  二、中级型模式

  中级型模式是指将书记员集中到一个专门的部门(书记官处或书记员管理室)中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案件排期、送达、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

  中级型的书记员管理模式较之传统型的管理模式来讲,它具有相对的专业性,它有专门的书记员负责案件排期、专门的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专门的书记员负责卷宗装订……这样,每一项工作都有专职的书记员负责,一改以往那种一个书记员对多个审判员的局面为多个书记员对一项工作,使每个书记员都成为自己岗位上的能手,而不是各个岗位都不精的“多面手”。通过这种相对的专业性规范,使案件在每一个流程上的周期缩短,相应地也提高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按照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成为法官,况且在通过司法考试前担任传统型的书记员并不是成为法官所必要的条件。此种管理模式下的书记员和业务庭室中的法官二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官在案件进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有一定的程序制约,这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正是这些程序制约,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随机性的如需要二次、三次开庭的案件或对当事人临时性的调查询问等工作的灵活性受到限制,这是其弊端所在。

  三、高级型模式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走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前沿的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即属于高级型书记员管理体制。此种类型下的书记员在工作内容上更加具体化,在工作方法上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就是专职书记员,仅仅负责文字记录方面的工作内容,不再负责案件排期、卷宗装订等其他非记录性工作。同时在工作方法上也引入专门的文字处理设备,如普通的电脑键盘输入、亚伟中文速录机等专业设备,它对书记员自身素质的要求也相应地有所提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能够熟练操作此类文字处理设备。

  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将更适合于“1211”模式下的法院改革要求,即一个主审法官配备两个助理法官和一个书记员、一个法警。对书记员的此种管理模式打破了初级型和中级型模式那种对书记员的管理仅仅局限于某个庭室的作法,而是将书记员的管理融入到主审法官、助理法官、法警这个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整体中去。它具有分工专业化和自身灵活性的特点,对于一些简易的案件,甚至于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即可审结;对于需要外出的调查、保全等工作,审判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随时进行,省却了案件排期、申请书记员等环节,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也将更适应于法官职业化管理体制的要求。

  以上书记员管理体制的三种类型是一个随着法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相配套的循序渐进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和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人员素质、案件多少特别是要和法官管理体制相适应,毕竟书记员不能脱离其自身的服务职能。

  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达到高级型的管理体制就是最合理的,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由于人员不足、经费匮乏以及其他原因,对书记员的管理仍处于初级型(传统型)的模式。虽然一个书记员服务于数个法官,但因案源较少,所以并没有出现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大的现象。对于中级型的管理体制由于实行了对书记员相对统一的集中管理,而需要成立专门的庭室,同时由于业务庭室也需要专门的内勤,所以在增加了法院编制的同时,相应地也就扩大了财政开支。而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相对于初级型的管理模式则不仅要增加编制,同时还要在硬件设施如电脑网络、打印机以及速录机等专业设备上增加开资。

  总之,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不断探索的过程,目前,大多数法院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走出适合自己法院的路子才是最合理的。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书记员和法官进行更加优化地组合,将对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法制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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