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社会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说说三起曝光事件的“回应”水平
作者: 朽木    发布时间: 2008-07-07 18:25:35

AD IN PAGE
    近日接连有三起被媒体曝光、并很快有了“回应”的案例,值得人们高度重视。为什么?因为这三个“回应”,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快速“回应”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对曝光说“不”。也不是完全说“不”。与以前那种斩钉截铁的否定相比,它们都比较“温和”,也明显带有“说明”的意味。请看:

  1、关于审计署首次公布的汶川地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中涉及的工行涪城支行用“抗震救灾款”为职工购买耐克鞋一事。工行网站的“说明”称,这款不是救灾款,而是用于“维护灾区员工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保全资产和维持营业网点基本运行”的“抗震救灾财务经费”,且买耐克鞋是“本着安全第一、力避伤亡”的原则作出的决定……

  2、关于湖南耒阳今年高考期间有两所学校的老师在用无线电发射器向考点发送答案一事。湖南省考试院负责人对此表示“只是个案”、“不要小题大做”等等。

  3、关于深圳全市的孕产妇信息库泄密、每年泄密10万余孕产妇信息一事。相关单位的回应是,一味表白自己“泄密不可能”……

  不错,与过去相比,“回应”查处公布、媒体曝光、舆论批评的速度,明显增快了,“时效性”增强了。这,应该说是一大进步。这是前不久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带来的一个巨大变化。一是公示、公开、透明,有事儿就告知群众,相关信息不再藏着掖着;二是要求对公布的信息有个“说法”,有个交代。上述三事,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到了。做到了就是进步,就要肯定。如果一切信息都“密封”、“尘封”,如果你公开你的,“我自岿然不动”,那么,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让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现在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正确地“回应”批评、监督、信息公开?仅从上述近期发生的事件来看,尚有较大差距,有些甚至是不及格的!比如:也许没拿救灾款去买耐克鞋,但是,此时此际,发放此类“抗震救灾财务经费”是否合适?拿这类打着“抗震救灾”旗号的钱去买耐克鞋,是否合适?等等。我想所谓回应,应就这些去回应,群众才会满意。耒阳舞弊亦然。要回应的,不是什么“个案”不“个案”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的问题,该不该发生的问题,怎么去查处的问题,即便“个案”怎样,不查吗?至于“不要小题大做”,则明显是态度不对,是“小题”吗?决不是。深圳孕产妇事件同样如此。要回应的是“泄密光盘”是否属实,查过没有,如果查清了去说“泄密不可能”是可以的,而还未查实,就匆忙拍胸脯打保票,明显让人信不过。我们需要的不是这样的“回应”。

  当前,抗震救灾的一个成功经验,是信息高度透明,从上到下,决不藏信息捂信息,中外舆论对此高度评价。现在的问题是,特殊情况可以做到这一点,特大事件可以做到这一点,而平时如何?现在的问题是,特大事件、特殊时刻可以既公布信息又回应信息,且回应得及时准确,本着说清问题解决问题的精神去对待,平时能做到吗?现在的问题是,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大事,全国人民盯着,能“信息公开”,能做得很漂亮,而碰到“小事”、“局部之事”、“个案”,我们也能做好吗?

  这,正是对我们如何提升回应“曝光”水平的考验;而这考验,会是持续的、经常的、基础性的工作。对此,我们应予足够重视;对此,我们应当着意解决。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药监局曝光40家非法售药网站(附名单) ·公安局登报曝光被处罚人员 律师吁管束公共权力
·南昌市国税局曝光15家发票违法单位 ·“眼保姆”等医疗器械因发布违法广告被曝光
·江西曝光45家治污染不达标企业 ·匿名曝光涉税违法企业起何作用
·英国被曝曾经把40多名伤寒病人关在精神病院 ·公开信息整治廉租房“李鬼”
·突发事件与信息披露 ·6家传播低俗内容的网站遭曝光谴责(附名单)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