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范美忠的问题,舆论界还在辩论,意见很不一致。作为普通网民,发表一些出格的意见不奇怪,令我惊讶的是,有一位政法大学的教授,近日在《北京青年报》上发表文章,认为范美忠的行为不但可以原谅,可以允许,可以宽容,而且应该包容。对这种观点必须探讨,弄个明白,否则,以教授的权威,很可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这位教授说:“作为一个公民,他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哲学。只要他的行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那么,任何机关,任何人都奈何不得。”“无论社会公众如何评价,他仍然拥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与道德判断标准无关,因为多元化社会的基本特点就在于道德标准的多元化。”“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做。如果离开了法律的准绳,而进行泛道德批判,那么,到头来很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这位教授是法律专家,偏爱谈论法律,这可以理解。但是,他不应该忘记,从原始社会至今,人类社会的秩序靠两个东西,一个是法律,一个是道德。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两者缺一不可。法律不能代替道德,道德也不能代替法律。胡锦涛同志提出“八荣八耻”,反对中国社会普遍以为耻的行为,里面就有一些是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难道,一些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因为没有法律明文禁止就可以做了吗?比如铺张浪费奢靡浮华,有人喜欢,偏要这样,这并不触犯法律,只要他花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难道这样的行为就不能批评只能包容吗?
“多元化社会的基本特点就在于道德标准的多元化”,这个话也很难理解。坦白地说,我并没有弄懂“多元化社会”的概念。如今新名词太多,我有些落伍,因此常常向小伙子小姑娘请教。我只知道一些西方国家提倡“多元文化”,此概念产生于70年代的加拿大,那是指不同民族的文化和谐共存。至于“多元社会”是什么就不明白了,是否指一个社会中允许不同意见、不同信仰、不同兴趣和爱好等等?这其实就是承认个人自由,是民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在一些国家确实存在,但没有听说过这么个名词。当然,没有这个名词可以发明一个,只要需要。语言只要满足生活需要就是合理的。问题在于现实中是否存在这么个东西。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里,割不断同社会的联系。这样,个人自由就不能不受到某种限制。简单地说,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不能只允许你有自由,别人不能有自由。按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说,人类自由以每个人的自由为前提。意思是说,如果一部分人有自由,另一部分人不自由,这个社会就不是自由的社会。如果说“多元社会”是允许个人拥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权利,那我竟不知道当今世界哪一个国家是这样的“多元社会”。比如道德观,每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里都有一个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主流的或公共的道德标准,违反这个标准的言行都会受到公众的批评。据我所知,即使是在最自由最多元的美国,也存在着公共的道德标准,并不提倡违反公共的道德标准的行为。比如别人排队他加塞,没有法律禁止,但会受到批评,因为这种行为妨碍了别人。其他后工业社会也是如此。比如奥地利禽兽父亲的乱伦(最近好几个国家都冒出来了),虽然伤害的是自己的女儿,还是受到了那些公众的一致谴责。难道这些社会都不够“多元”吗?
实际上,思想信仰以及审美情趣之类可以多元化,年轻人追求另类也没有问题,你可以披爷爷的军大衣,可以在耳朵上挂一个红辣椒,这都没有问题。唯有道德标准是不能多元化的,道德标准多元化的结果必然是社会秩序的破坏。所谓“多元化社会的基本特点就在于道德标准的多元化”是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害的伪命题。即使是个人爱好,也有一个度,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一个人可以染红头发,却不能裸体出现在公共场所,而从法律角度看,裸体并不违反法律。
范美忠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和法律一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所以,不能因为它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就不能批评。如果说他不够勇敢,抛开学生自己逃命还情有可原,如果他内心里想着这样做是在追求“自由与公正”,也可以原谅,那他写文章在网上宣扬这种观点,并且在公开道歉时还坚持这种观点,就不能原谅了,因为这是在公开地宣扬和提倡这种违背公共道德标准的道德观,起着破坏社会道德的作用。如果说批评他的做法就是剥夺他的言论自由,剥夺他的基本权利,那是对民主的误读。公民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制约,还要受到道德的制约,必须符合一个社会公共的道德标准。挑战公共道德标准的“叛逆者”必然会碰壁。
说到范美忠是否应该被解聘,光亚学校的决定在总体思路上没有问题。一是范美忠本来就没有教师资格证,属于“无照经营”,本身就不合规。另一方面,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按照韩愈的说法,其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在第一位。一个教师站在讲台上,心里要有敬畏感,要想到自己传达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是否有利于社会。既然一个教师不能,或不愿意传授公共的道德观,那就只能请他另谋高就。但人都要吃饭,都要有一只饭碗。范美忠作为北大历史系毕业生,找一个教师以外的工作应该不会困难,希望其他行业不要因此而歧视他,拒绝向他提供适合他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