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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南阳两名毒贩被重判
作者: 吴红军 韩中才    发布时间: 2008-07-16 1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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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牟利,不仅自己购买、贩卖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贩卖。7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玉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新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南阳市人,其中王新付1990年2月16日出生。2007年1月,被告人杨玉琪开始从“小山”(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先后多次共贩卖毒品麻古98粒8.7克,并于2007年4月开始雇用未成年的王新付进行贩卖。2007年9月,被告人杨玉琪与“小山”共同出资,由杨玉琪从广州购得毒品冰毒50克、麻古500粒44.4克,又雇用被告人王新付进行贩卖。2007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新付共为杨玉琪贩卖毒品冰毒2.9克、麻古47粒重4.17克。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超从“小山”处购得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冰毒0.6克、麻古17粒1.5克,并利用被告人王新付贩卖冰毒0.6克。2007年9月26日,禁毒民警将三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玉琪、黄超、王新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玉琪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超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新付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所得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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