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3日说,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王金华表示,下一步民政部门将与法律部门展开协商,明确贿选的认定以及将承担的后果,进一步完善竞选程序。(8月4日广州日报) 作为“中国式的草根民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顺应了农村改革需要,目前已成为在农村基层实行的一项基本治理制度。与村民自治如影随形的村民直选,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曙光。但是当贿选粉墨登场,当“贿选村长”沐猴而冠的时候,我们又分明看到播下了龙种却收了跳蚤。
形容贿选,有形象的说法叫做“前台现金交割,后台现票入箱”。没有财力作后盾,是无法贿选的。能贿选者,都是乡村中的富人。以财富为资本,以贿选为路径,如果说富人将其运用娴熟的经济手段移植至村民直选,从而轻易得到了梦寐以求的位置,那么问题更在于,富人贿选“村官”,本来就是利益驱动的“市场行为”:“投资”是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回报”。
不少乡村长期以来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集体资产,一些人看中的就是这一点。说白了,就是要想掌控这些集体资产,首先必须当上“村官”;当上了“村官”,就能玩集体资产于掌股之中,在潜移默化中使之“准私有化”甚至“私有化”。如果说通过贿选,“富人治村”这些年在一些地方已成了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个模式,那么集体资产的乾坤挪移,作为“富人治村”的归宿,几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当然要坚持村民直选制度,当然要教育村民珍惜民主权利,投好“庄严一票”,然而正因如此,我们才更要防止贿选等违法行为坏了大事。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贿选者当选无效,并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又是,一些贿选者之所以能心想事成,还在于有的上级部门有意无意地将“富人治村”视同为“能人治村”,有意无意地认同“富人治村”,从而对富人的贿选眼开眼闭,这或许是比贿选更发人深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