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厌其烦,耐心调解。日前,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用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换来被告人李桂保交通肇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 2008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桂保驾驶拖拉机在蒲庙镇五象大道龙岗小学路口路段与对向受害人张英桂驾驶并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英桂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桂保打电话报120救护并等候在现场接受调查。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李桂保驾驶机动车不靠道路右侧通行且超载行驶,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李桂保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4万元。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桂保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林显耀、张昌明、周召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数额高达90多万元。
庭审期间,法院支持双方调解,原告方提出要求被告人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的方案,被告人坚持包括原来赔偿的4.4万元一起,只能赔偿15到16万元左右。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原告方认为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被告人则认为原告人狮子大开口。主审该案的法官见状,便决定暂时休庭。休庭之后,法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情况,发现被告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中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今年刚刚考上大学,学费仍然没有着落。
法官于8月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进行第二次的调解。法官一方面指出原告方所提出所谓精神损失赔偿等请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一方面也敦促被告人尽最大努力作出赔偿。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仔细分析诉讼风险,要求双方当事人冷静协商。经过耐心的工作,原告方同意除原来赔偿的4.4万元外,将赔偿数额降低到16万元。被告人也把数额提高到15万元,但双方都不愿意再作出让步,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考虑到双方数额相差不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法官没有放弃,而是采取冷处理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各自回去冷静思考。
8月7日,法官第三次主持双方调解,通过最后的努力,原告方和被告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李桂保自愿赔偿原告方16万元(不包含原来赔偿的4.4万元),分两期支付。原告方愿为李桂保办理车险理赔提供一切相关手续。
8月14日,被告人李桂保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方支付了首期赔偿款6万元。8月15日,法院根据李桂保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