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少判多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总结探索出“三点、三心、三结合调解法”,今年元月到7月,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6件,调解结案33件,调解结案率为91.7%;被害人求偿金额117.6万元,因调解结案实际获赔金额92.6万元,实际获赔率78.74%。 “三点、三心、三结合调解法”即法官在调解中“明确工作重点、克服工作弱点、把握工作终点”,溶入“公心、耐心、用心”,注重“庭前、庭中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宣判前调解与执行和解相结合”。
该院制定完善的调解工作流程,将附带民事调解充分运用到刑事审判中,同时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案件执行率、案件上访率作为评价法官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法官办理案件不能久调不决,对不具备调解结案基本条件的案件,要及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免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另外针对被告人在案件调解生效后逃避赔偿责任的现象,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应掌握赔偿款及时到位或首付款必须符合一定标准,才可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庭前、庭中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把握案情,重宣传。在开庭前,审判人员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吃透案情。从被告人是否如实交代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愿意预交赔偿款,是否有赔偿能力等方面来确定案件有无调解可能,根据具体案件制定好调解的思路和方法。并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3日内,组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先期进行庭前调解,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讲明法定的赔偿标准,促成调解。庭中调解把握症结,重说理。在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并非就案办案,而是对双方当事人宣传、讲解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以便配合调解;另一方面也使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清醒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使被告人心甘情愿地进行赔偿。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调解的侧重点,对双方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突出亲情,感化当事人。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向被害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力促双方达成调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在诉讼调解中,该院不仅主张充分发挥法官的人格魅力,还要求法官深入村庄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案件的调解要充分借助外力,如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双方共同信赖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专业人员等各方面的社会舆论力量为诉讼调解服务。
宣判前调解与执行和解相结合。判决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深远的,要紧紧抓着当事人的心理,切中要害,把握好时机积极调解。宣判前,法官要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使原告人对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测,自动降低赔偿数额;明确告知被告人对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让被告人权衡利弊自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