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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白条打官司被起诉 被判支付7.8万代理费
作者: 吴云 马超 方维芳    发布时间: 2008-08-19 11: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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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某支行的委托后,帮助该银行成功追回欠款。不料事成后,该银行却拒绝支付代理费,一气之下,该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赖账银行告上法院。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7.8万元。

  律师事务所:履行完代理协议却被拖欠律师费

  2005年9月29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建行南昌支行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程序中的一切事宜,实行全风险代理付费,即按照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到账资金支付代理费,其中贷款本金按总额的3%支付,利息按50%支付。

  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具体办理委托事务。2006年8月1日,该案执行标的被拍卖,2006年10月25日,建行南昌某支行收到该案执行款260万元。

  在收到执行款项后,该银行却拒绝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讨但都没有结果。

  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所得,律师事务所向西湖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建行南昌某支行支付代理费7.8万元及逾期利息3257元,合计81257元。

  建行:律师事务所没在履行期内收回欠款

  建行南昌某支行认为,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5年7月29日,并且,合同约定了履行期为12个月。然而,在合同约定期间,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收回欠款。因此,该银行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法院:银行应履行义务支付代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理应按约履行义务。建行南昌某支行提交的日期为2005年7月29日的委托代理协议系传真件,而其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原件日期空白。

  法院认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已按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委托工作,建行南昌某支行应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代理费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定建行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7.8万元。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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