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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作者: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院长 谢应松    发布时间: 2008-08-27 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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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今中外的文明社会里,大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小到一个单位或个人,其建设成效优劣或工作硕果多少,往往取决于其指导思想是否科学先进、工作目标是否正确清晰、各项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于肩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任的人民法院而言,如何正确把握自身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是一个涉及司法审判思维理念、司法审判工作坐标的重要课题。因此,每个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知晓这一课题、弄懂这一课题、做好这一课题。

  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是什么?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已经作了明确指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由此可见,有效维护人民的合理诉讼权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是检验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

  众所周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始终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呼声心愿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必然要求。然而胡锦涛总书记为何还要向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重申这一课题?这并不是一则套话,而是提出了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性、针对性、亟待解决的严肃课题。胡锦涛总书记的教诲说明: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还存在着对自身工作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不够明确,或者思想上清楚、行动上含糊,或者表态明确、实践走样等问题,进而很容易发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久审不判、久执不结等现象。

  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既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也不能简单沿用外国法律制度为标准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检验标准;而应当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否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必然会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轨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过程和处理结果都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基层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优劣往往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评判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城市建设大推进、经济发展大提升的进程中,基层人民法院所肩负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重大,但只要我们能够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上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行动上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就一定会受到党委的信任、社会的支持、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就一定能够推进各项司法审判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否则,我们的各项司法审判工作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

  聆听胡锦涛总书记的谆谆教诲,审视基层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在今后的司法审判工作中,我们必须在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和廉洁司法建设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并坚持新时期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一是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切实把握司法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司法审判工作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必然要求。每个基层法院及其干警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都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动摇懈怠。为此,每个基层法院的干警都必须通过“大学习,大讨论”专题活动,采用集体学习、个人自习、通读原文、听取辅导等形式,不断学习钻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弄清具体内容,了解缘故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上,全面把握司法审判工作为什么必须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检验标准的本质要求,才能真切地在思想深处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在头脑里弄清楚“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深邃哲理,才能透过各类现象深层次地查找影响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突出问题,才能清楚地发现自身素质和作风现状与满足人民群众诉求之间的差距。总之,只有在思想上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的认识“知其所以然”,才能以行动实践“知其然”,从而才能自觉主动地把准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要认真恪守各项审判职能,切实注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

  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从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高度,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思想观念,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需要、满意度作为检验司法审判工作优劣的根本标准,在运用审判职能服务大局过程中,应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各项切身权益,以人民群众利益是否受损作为衡量服务大局工作有无“错位”的标准,以人民群众受损利益是否得到及时保护作为衡量服务服务大局工作有无“缺位”的标准;在裁判各类刑事案件及矛盾纠纷过程中,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裁判公正的普遍认同,耐心倾听人民群众对案件或纠纷处理的建议、意见,决不下与多数人民群众情感、舆论相悖的判决裁定;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确保实体公正,尤其要保护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决不因他们搜集证据没有到位而简单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判其败诉;在调解处理民事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坚持司法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力,决不能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刻意诱导某一方诉讼当事人以牺牲切身利益为代价签署调解协议;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具体适用,及时了解刑事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决不为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而使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引发生活困难。总之,我们每个审判干警都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追求司法审判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认真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便民诉讼实践的能力水平。

  要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满意,一方面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审判,确保每一个判决裁定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要采用人民群众看得见、感觉得到的方式文明执法、细致工作,使人民群众从内心深处表示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满意。基层人民法院要使人民群众从视觉上和感觉上对司法审判工作表示满意认可,就必须从优化工作方式做起,从而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一是优化“窗口”服务工作。在立案大厅公开各类案件立案和收费标准,向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和举证指导,引导他们理性实施诉讼行为,使他们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心甘情愿弃诉讼。二是优化内设办案机构和工作方式。整合审判力量资源,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便审、简易案件速裁审等方式,在审限内进一步“提速”审判工作节奏,以增强司法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三是优化便民诉讼措施。采用假日法庭、巡回法庭和午间接待制度,保证远离市区、行动不便诉讼当事人能够生产生活与诉讼活动两不误。四是优化司法救助举措。以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构为平台,尽力采取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弱势群体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益;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设法帮助那些经济特别困难、诉讼请求合理的当事人及时减免诉讼费用,保证他们打得起官司。 总之,我们要通过“大学习,大讨论”专题活动,真正把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就一定取得使人民放心、令人民满意的工作成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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