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从纪委为受诬告者“平反”说开去
作者: 高福生    发布时间: 2008-09-09 15:21:47

AD IN PAGE
    “我们决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也不能让好人受冤枉。”武汉市纪委日前通报,去年以来,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案件709件,给予538人党纪处分。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71人。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也为387名受到诬告错告的同志进行了“平反”。(9月8日《中国青年报》)

    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民间就盛传“八分钱查半年”一说。当时的邮票是八分钱一张,一些别有用心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夸大或捏造事实,让所谓的“举报信”满天飞。为了“不放过一个坏人”,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来深挖细究,但多数时候均是做了“无用功”。

    时至今日,这种现象仍在某些地方存在,而且还搭上了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的快车,迅捷抵达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案头。特别是在组织部门公示提拔对象或组织换届选举的关键时刻,有些妒忌心、“红眼病”严重,或者私欲、官欲膨胀的人,为了报复他人、打击竞争对手,又害怕追究责任,往往把此作为整人的“法宝”,让匿名举报的诬告信满天飞。

    近年来,不少腐败分子应声落马,群众的举报可说是功不可没。但是,较之那些多是别有用心、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混淆视听的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更青睐那些出于真心,检举揭发贪腐犯罪之人、无所作为之辈的实名举报。现实生活中,那些形形色色的诬告,大多披着“匿名”的马甲,既严重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又冷了那些想干事、有实绩的干部的心。

    由于匿名,更由于目前缺乏相关规定,对诬告者的查处难度相当大,亦无法有效追究诬告者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诬告歪风的盛行。为此,有人大代表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追究诬告陷害他人者的责任,以正党风、政风和民风。不少正直的干部也期待,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甄别举报中的诬告、错告现象,及时、旗帜鲜明地为受此困扰的同志澄清是非,恢复名誉。

    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坚决惩处腐败分子的同时,满腔热情地支持实干者,旗帜鲜明地保护革新者,为一心一意谋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撑“保护伞”、发“定心丸”、配“防弹衣”,给想干事、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撑腰壮胆,使不干事、干不成事、甚至还乱说事的人没有市场,也是纪检监察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和神圣职责。

    为此,笔者为武汉市纪委及时给受诬告者“平反”叫好!只有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纪律上坚决支持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坚决、及时惩处那些诬告陷害、造谣生非的违法违纪行为,才能切实形成欢迎举报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实干者、弘扬先进者、善待挫折者、教育失误者、激励创新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告者的社会氛围,才能让空谈者没出路、诬告者无市场、腐败者无藏身之地。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集体腐败入罪的路径思考 ·谁该为杨湘洪出国未归担责
·警惕村官“口小肚大”腐败现象 ·聊城中院精心构筑拒腐防变“家庭防线”
·巨额财政资金咋那么容易被贪官骗取 ·贪官栽在民主生活会上引人思考
·“清廉家书”,因为多此一举所以滑稽 ·当心反腐败止于“人人喊反”
·“贪官情人分类”中的泛娱乐化倾向 ·学习永远是我们防腐拒变的法宝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