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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执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 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刘凌    发布时间: 2008-09-09 1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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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民主权利的体现方式之一。涉执信访主要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提出异议并希望得以解决而向相关部门及领导书面或口头的反映。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归集点,也是矛盾最易激化的时期,信访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涉执信访呈不断上升趋势。虽然,通过接待和处理信访可以从一个层面上掌握和发现一些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大量的信访已直接牵制了单位领导的主要精力乃至影响着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别是一些缠访、群体上访和恶性信访事件的发生,产生了相当负面的社会效益,动摇着社会稳定,制约着创造和谐社会的进程。认真做好息访工作,特别是有效控制信访、减少信访已成为当前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践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本院的涉执信访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结合控制、处置信访的实践进行思考,旨在能够从中找出信访的成因及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一、涉执信访的类型及主要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7年涉执信访总量83件。从执行工作时序上分析,可将涉执信访大致分为案件执行中信访21件、中止执行后信访57件和结案后信访5件三类。其中以中止执行后信访为多数,这类信访以申请执行人信访为绝大多数。

    从来信来访内容看,主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执行中的信访。主要反映①案件执行时间长,效率低,占13.2%。申请人以催促执行人员尽快满足其执行请求为主。②执行措施不到位,占8.4%。反映执行人员怠于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面或不依申请人的意思采取执行措施。③滥用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措施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占2.4%。④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理解有分歧致双方信访或一方缠访,占1.2%。

    执行中止后的信访。主要反映:①认为中止即是其实体权利丧失,占3.6%。②执行人员随意中止,占20.4%。③执行人员贻误执行时机,占4.8%。④怀疑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占7.2%。⑤ 要求继续执行,占32.5%。

    结案后的信访。主要反映和解执行并履行完毕的案件,申请人以对和解执行协议有异议而要求继续执行,占6%。

    从信访内容与执行人员关系的分析调查可以看出,大多数信访与执行人员的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瑕疵有关,另有一部分属于判决有问题或瑕疵引起的,一部分属于当事人无理信访。

    从信访档次分析,一些重复信访、缠访及赴省进京信访的都不完全与执行有关,大多数一般信访都能通过向当事人解释及将信访纳入正常渠道予以解决。

    二、信访成因

    信访一般是当事人基于其自身的认识和分析能力,当其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得不到及时保障时,通过信访途径寻求解决的行为。笔者通过调查分析,结合自身接访经历,对信访成因作如下概括分析。

    (一)因执行人员工作作风有问题或执行行为有瑕疵引起的信访。这一类情况,主要是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实,办案拖拉、贻误执行时机或执行不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导致当事人权利长时间得不到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这其中有因为执行人员工作作风的问题,有业务水平、能力问题,也不排除有主观意识上的问题,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执行中存在问题而引起的信访。如某借贷纠纷案的执行。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执行人员在盖有法院公章的款物交接清单中注明“此案执行完毕”给被执行人。申请人收款后以和解协议中没有申请人签名否认和解协议中对利息的放弃部分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则以交接清单中执行人员已注明“此案执行完毕”相对抗,引发了双方当事人信访。也有一些是因执行人员未及时采取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致权利人权利实现受阻等引发的信访等等。这其中更多的是怠于执行。

    (二)因执行依据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瑕疵或有错误引发执行中信访。瑕疵裁判一般可以通过执行中作出解释或和解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有些瑕疵及错误或判决主文的不确定性相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在执行中是无法解决的。申诉途径的不完全畅通导致执行工作的进退两难,或者说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一些障碍引发当事人的信访。如一离婚案,关于小孩抚养费在判决主文中作出了“补贴小孩生活费”和“抚育费”的不同表述,当事人要求重复给付,申诉又得不到支持,引发了当事人缠访。又如同类案判令一方当事人负担小孩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结算”。如何“凭票结算”,当事人间产生争议,执行人员作出合理解释,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同,导致多次信访。

    (三)因执行人员未适时充分释明引发的信访。如中止执行的原因、理由,中止执行的涵义及中止执行的恢复条件、程序等,因执行人员未作适时充分的释明,权利人产生了歧异引发了信访。

    (四)因当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引发的信访。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胜诉了并申请了执行,所有的工作都由法院去完成,只坐等到法院拿钱,执行人员虽穷尽了执行措施,但申请人权力仍得不到实现或全部实现时,这些当事人就会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强加到法院进而迁怒于法院执行人员,引发信访。

    (五)申请人因诉讼纠纷导致生活极度贫困,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的,信访层次及激烈程度都比较高。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致申请人严重残疾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等案件。

    (六)当事人在执行中有违纪行为发生。如恶言训斥当事人乃至对当事人动手动脚,接受当事人好处的等等。

    三、涉执信访的处置对策

    信访问题的解决,从时序上讲可分为信访控制和信访处置。信访控制即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信访的发生,信访处置即在接访中解决信访问题,以控制信访升级和息访为目的。

    信访控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防止和减少当事人需求与执行人员执行行为之间的冲突,让当事人真正理解其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成因 不在于执行人员的主观不努力。因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便是信访控制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严格执行法律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执行人员,只有时刻谨记人民的利益,才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实现法律价值。杜绝人情、关系等因素乃至于一些利益交易对依法办案的影响。政治素养的提高尤为重要。

    2、必须以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范作为执行工作的行为准则,对法律的实施不枉不纵,对当事人不亲不疏,严于律己。

    3、公正、高效地实施法律。要树立生效文书就是公正裁判的观念,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执行措施,切实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保证生效文书的正确执行。及时发现执行依据中的瑕疵乃至错误,通过和解执行或正常途径予以解决,以努力实现法律的公正实施;要以执行依据中确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准点,灵活、充分运用执行措施。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救济和平衡;要加强执行权的自我制约,保证涉及当事人权益的执行权行使的公正性。主要是,凡需依职权中止、终结执行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必须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听证,裁决作出前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所作裁定赋予当事人异议及复议申请权等等,以在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尽可能控制执行权行使的扩张。同时,在法定程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效率。

    4、必须确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的执行工作理念,加强执行期限管理和执行重大事项的合议(集体讨论)、呈报审批管理,谨防怠于执行和滥用执行权现象的发生。

    5、应当加强执行中强调执行权行使中的执行法官关于执行法律规定的释明责任,以使当事人尽可能地理解法律规定,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的风险责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

    信访处置,是在信访形成后,接访人员和原案件承办人对来信来访的答复和处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处置信访的主体而言,需要首先由原案件承办人就信访所提出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说明或解释,并由接待人员在审查后作出答复意见和处置意见。答复也就是就正常性、一般性问题向信访者作出解释和疏导,答复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如中止执行后的恢复,可以告知其中止的含义及恢复执行的条件、方式等;对执行过程有疑惑,可以告知其有权要求执行人员将执行过程予以告知等等。处置,即由接访人员根据信访内容交相关部门作出正常处置和特别处置。

    正常处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属于反映执行中执行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转交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2、属于反映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穷尽与否,措施适当与否等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或由执行长、实施科长,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或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并与信访者交流或依规定进行异议审查。

    3、对案件中止有异议的,由执行长或实施科长对案件中止情由进行审查后,告知或补充告知信访者中止执行的原因和法律规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启动中止后恢复执行程序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4、对执行依据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属于一般瑕疵可以对来访者作出解释或做一些面上工作,通过执行中协调予以解决。属于协调解决不了的瑕疵以及重大问题,因执行人员无权作出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告知来访者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进行调整。审判监督庭应当迅速进行审查,有错则纠,或由审判监督庭作相应的解释和疏导。

    特殊处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被执行人系政府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亲属等的案件,客观存在的和潜在的障碍使得执行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请求上级法院指定交叉他院执行。

    2、重大信访及群体性信访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机构的相关部门参加旁听,听取情况,成立专门处置小组处置信访。该类信访的处理还尤其需要注意及时将信访情况和处置意见向主要领导人及上级法院报告,取得一致意见。

    3、涉及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又因纠纷发生导致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理应由社会保障系统予以解决。考虑到国情和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设立执行救济基金组织,通过这一组织的运作可以钝化矛盾和冲突。

    总之,涉执信访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内容,执行机构理所当然要承担起解决信访矛盾的责任,同时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努力。通过执行工作内部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减少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进而控制信访,通过对信访的积极有效的处置,钝化、解决信访矛盾,涉执信访相信一定会逐步减少并走入规范化的轨道。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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