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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难”的现状和对策
作者: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汤禹三    发布时间: 2008-09-10 1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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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难执行是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顽疾,为此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执行难的问题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引起全党、全社会的重视,1999年中共中央就解决执行难问题下发了11号文件,2005年中央政法委以5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7年又以中政委(2007)3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加强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破解执行难的具体工作措施,虽经十年的艰苦努力,但执行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执行难仍是困扰人民法院的拦路虎。笔者结合十年来的执行工作经验,具体分析执行难的成因,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一方面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法院艰难的执行工作很难满足人们的要求。当一件件执行案件到人民法院后,申请人的眼光盯的是法院什么时候给钱、给物,而法院在一件件案件的执行上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当事人却不管不问,一旦案件不能得到执行,申请人就会到法院哭闹,甚至逐级上访,直至中央。有的申请人堵法院大门,有的家属把瘫痪、严重残疾的申请人拉到法院闹事,其理由是法院判了,就要向法院要钱。有的当事人把民商事活动中的风险推给法院,财产形成风险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有的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受害人因拿不到赔偿款把责任推到法院头上,认为打赢了官司执行不了,是法院给其打了“法律白条”。而法院面对的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动(有的被执行人原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义务协助人难求,法院穷尽法律手段仍使部分案件不能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要么确无履行能力,要么逃避执行,申请人对不能执行的案件认为是法院不作为,或袒护被执行人,对立情绪直指法院,法院常常陷入两难境地。

    二、执行难的成因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被执行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视同废纸,送达法律文书不签收、依法传唤不到庭,强制执行其财产不让动,当法院强制执行时,令其年迈的父母或老人抱执行法官的腿,睡在执行车辆前不让走,有的装死、撒泼、哭闹、辱骂、威胁执行法官,更有甚者举起菜刀向法官砍来。有的煽动家门户族,亲戚邻里群起围攻执行法官,每年都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每年都有部分执行法官受伤。笔者所在地区就曾发生几百名职工集体闹事,殴打执法人员的事件。

    (二)当事人难找。

    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50%左右,有的是判决前就已经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案件缺席判决后找不到被执行人;有的是在接到判决书后,为了躲避执行,举家外出,多年不返,执行人员虽放了“眼线”,悬赏执行,利用春节亲人团聚或至亲办红白喜事等机会找到了部分被执行人,执行了部分案件,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而无法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

    部分被执行人本身尚未越过温饱线。至于形成债务的原因,有的因侵权形成债务,如交通肇事,刑附民赔偿,有的经商被骗,致使欠债无力偿还,有的因重大疾病形成巨额债务,这些人家中除有一点房产外,基本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农村房产不易拍卖,拍卖也无人报名购买。城市有的仅有一套商品房,一旦拍卖,举家无处居住成为社会问题,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小集体利益至上,不顾及债权人利益。

    一些企业一旦成为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有的不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其会计或出纳个人名义开户提取现金,法院无法查找账户存款,但却大量现金在“体外循环”,使银行不便监控,法院无法执行。

    (五)一些协助执行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差。

    有的职能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在协助法院执行时总是推三阻四,如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车辆等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有关部门总是以种种借口不给办理。一些金融部门借口为储户保密,不积极履行查询、冻结、划拨义务,更有甚者将法院扣划的账户存款截留不予划拨。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做假帐转移资金,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六)部分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法院很难执行。

    这些单位除办公楼和办公设置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在修建地方道路和办公楼时欠下的债务数额巨大,多年不能执行。法院在执行时,乡镇领导动辄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有的单位领导人,自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仅不依法履行其职责,反而以其特殊身份四处找上级有关部门到处告状,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既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执行能力方面的问题,更有立法上的问题。笔者认为,体制问题是关键,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根本问题,执行难永远是一个长期话题。目前,如何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行水平和能力及综合素质。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勇于吃苦,廉洁高效,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执行队伍,使其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主力军,确保出色完成执行任务。

    (二)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修改后的民诉法特别对执行做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更便于操作,更具有实用性,而且加大了对违反执行的惩戒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执行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逐条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做到能熟记、会理解、会运用,严格依法执行。

    (三)理顺执行体制和法院内部关系。目前执行工作上级法院要求建立监督体制,执行权与实施权分离体制,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等体制,省高级法院应从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考虑,从执行局的设置到各体制的建立,形成上下一致的体制建设,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协调,更利于执行的统一性。

    (四)提高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职级待遇。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执行的好坏影响着法律的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这项工作能否搞好,从某种程度上说主要靠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又是法院系统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中从事最艰苦,高风险的工作人员,忍辱负重,加班加点,长年超负荷工作,然而,他们的职级待遇低,应该享受的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实现,因此应尽快落实。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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