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利益博弈的司法解决之途
作者: 徐迅雷    发布时间: 2008-09-11 09:54:25

AD IN PAGE
    房产名嘴任志强早就说过:“房价会涨就会跌”不但是一句废话,而且是一句傻话。“任大嘴”说的话,听起来总不入耳更不悦耳,但往往是实话。“房价会涨就会跌”就像说“股市会涨也会跌”一样,既是真理,也是“废话”。

    可许多人总以为房价永远是一条向上抬升的直线,不去想可能是“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如今一些城市的房价确实降了,一些楼盘的销售也确实打折了。万科就在上海等地降价销售,成了很大的新闻。可相同的一个“降价”信息,对不同的人来说,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消息”,往往因人而异。随即带来的问题就是:早些时候在“高价位”买下房子的业主,立马感到“这下亏大了”。按契约精神来说,无论在什么价位买的,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按现实利益来看,相同楼盘的房子,早一天买比迟一天买就贵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真叫人心里难受的。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利益博弈。博弈的最佳结果当然是双方达成妥协,而这个过程中,手段会五花八门。那么最好的路径是什么?当然是司法解决。在上海,退房律师就很忙碌,业务应接不暇,因为眼看市场持续下跌,尚看不到反弹的迹象,退房大军不断壮大(9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在法律精神下,由法庭来进行“利益调整”,是法治社会的一条正途;尽管这条正途还有着时间拖得比较长等等缺点,但相比去开发商那里“闹”要好得多。闹多了,开发商还真的懒得降价销售了——如今就是有开发商高调宣称提价售房的。

    在房价震荡的今天,为什么依然有不少开发商“我自岿然不动”?他们坚定地把住房价格顶在天花板上,决不降价销售让利消费者,还不停地大喊“房产市场到了最危险的是时候”(他们恨不能把这句话写到国歌里去),这是为什么来着?原因很简单,说一个字为了“利”,说两个字为了“暴利”。他们最大的希望,就是中央政府能尽快出台政策,来恢复那曾经“爽到心跳”的房地产市场暴利模式。相比之下,顺应市场与民意而降价销售的,还是比较有良心的;他们知道自己坐在树枝上,但并不是把树枝也砍掉。

    “民意”本非开发商所考虑之事,但有个道理是:急功近利、在“泡沫”中获取暴利,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泡沫一旦破了,地产开发商的损失将非常巨大。所以从长计议,还是想想民意为好。看看两条著名的短信,就知道民生之艰:“上帝叫谁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欲先使其疯狂,必先使其买房。”“我问一个在深圳工作多年的朋友:如果你死后,墓志铭打算写点啥?他说:我解决了住房问题!”

    我说这些是期待没有进入司法解决的利益博弈,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平和解决,拥抱从来比耳光更有力量,更能服人;而一旦进入了司法解决的体系,那么依法办理、公平调整就是必然要求。由是观之,退房官司一波接一波,其实是好事。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政府掏钱买空置房PK租赁 ·地产商把民生政策当作了令箭?
·可否给政府买空置房救市来点掌声 ·救市政策须要一个听证会
·担心高房价从此变成“底价” ·政府救楼市尚待力压灰色成本
·扩建保障房是一举两得好办法 ·楼市“组合拳”保民生扩内需
·下月起买房免征印花税 首付款调至20% 契税交1% ·如此“救楼市”百姓欢迎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