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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必须讲政治
作者: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院长 唐建福
发布时间:
2008-09-22 14: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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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间,在我国法律界存在着一种思潮,要求法院、特别是法官要象西方一些国家的法院和法官一样,保持绝对的审判独立,不能受任何干扰,言外之意,法官的裁量和法院的工作,不必要受党的领导。同时,还要法官和法院要保持绝对的中立,不能从事任何与裁判活动无关的工作,不能承担其它与审判活动无关的社会义务。
这种思潮的泛滥,导致在审判活动中出现了过多强调当事人举证,强调不与当事人接触,强调坐堂问案,强调当庭宣判等等,致使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服判、不息诉,甚至到处上访,不仅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了结,还使一些纠纷长期不能化解,一些当事人长期上访不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影响了法治的尊严,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上述法律观点,是单纯业务观点在作怪,是“唯法律至上”,是机械的法律观。他们忽略了中国的国情,忽视了中国原有的如调解等优良司法传统,更忽视了在我国任何工作都必须讲政治这一点。 一、讲政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这种单纯的业务思想,毛泽东同志在1929年古田会议上《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中就批评过,批评当时在党内和红军队伍中存在的单纯军事观点,要求红军的任务不单单是打仗,而且要讲政治。文章指出:“(一)认为军事政治二者是对立的,不承认军事只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之一。甚至还有说‘军事好,政治自然会好,军事不好,政治也不会好’的,则更进一步认为军事领导政治了。(二)以为红军的任务也和白军相仿佛,只是单纯地打仗的。不知道中国的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特别是现在,红军决不是单纯地打仗的,它除了打仗消灭敌人军事力量之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于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项重大的任务。红军的打仗,不是单纯地为了打仗而打仗,而是为了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并帮助群众建设革命政权才去打仗的,离了对群众的宣传、组织、武装和建设革命政权等项目标,就是失去了打仗的意义,也就是失去了红军存在的意义。” 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对讲政治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强调。一九八六年视察天津时他强调:“改革,现代化科学技术,加上我们讲政治,威力就大多了。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邓小平同志的讲话进一步强调了新时期各项工作讲政治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论断,并提出了“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根本要求,又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法院工作讲政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2月25日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做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对法院工作和法官提出了: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这既是对法院和法官讲政治的新论断,也是对当前法院和法官讲政治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可以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任务。 二、讲政治是人民法官工作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作用,为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所面临的重要历史课题。 (一)推动社会发展要求人民法官必须讲政治。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给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有利条件,使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了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敌对势力一直没有停止对我们的渗透破坏活动,不断变换手法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境内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制造事端,企图破坏我国的社会稳定;有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刑事犯罪仍呈高发态势,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仍然较为严重。 这都给我国的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挑战和机遇,也给法院的工作和广大的法官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要圆满地完成好这些工作任务,实现党和国家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广大法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把自己的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去衡量、去发展。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维护社会稳定要求人民法官必须讲政治。当前,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2月26日讲话时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课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压力增大。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问题尚未根本好转,局部地区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因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并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因社会保障、学校教育、劳动就业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有些纠纷靠司法手段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维护社会稳定,要更加注重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打击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律武器严密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因此,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永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司法保障的着力点。正确的维护稳定观要求我们必须要把稳定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 因此,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充分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严惩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三)促进社会和谐要求人民法官必须讲政治。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的永恒追求。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人民法院要完成肩负的重任,就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把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历史任务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无一不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可以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可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公平和正义;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可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可以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还可以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司法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终局性的、真正能体现公平正义相结合、法律情理相交融的方式,是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司法手段。从这个角度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对司法机关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人民法院各项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目标的实现。 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审判功能滞后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一方面,诉讼活动已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人民群众对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另一方面,由于法官队伍存在人员少、素质低等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不满意的现象。涉诉信访案件大幅度增加,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 另外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法院装备落后,法官待遇低,经费紧张等问题都对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在维护社会和谐这一重大历史课题上增加了难度,所以要求广大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较好地完成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 三、讲政治是提高人民法官素质的要求 当前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已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曾经一度由军转干、行政干部组成的法官队伍,已经逐渐被文化知识相对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人才所替代。按照《法官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法官的录入门槛将越来越高,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肯定也是越来越高的。但是,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不仅只要求法律知识水平高,更应该是全面的综合素质高、特别是政治素质高才能胜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工作。 法官除了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审理各类案件外,还应当随时掌握国际国内形势,随时保持头脑的清醒,要有政治敏锐性,要学习和掌握党的政策、方针和路线,要学会在正确运用党的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适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主要培养法官认清形势,明确当前工作重心,增强法官的政治敏锐性,以便在审判活动中能够明大局,识大体,一切为当前中心工作服务,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不能让法官养成埋头办案、不问世事的工作方法,避免让滞后于现时生活的法律条款与现行政策之间造成脱勾,而应当用与时俱进的现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将政策和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的方针、政策。应当说,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优秀的人民法官,也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政治家。 (一)人民法官讲政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实际上就是奋斗目标和奋斗方向。奋斗目标和方向错了,一切皆错。政治方向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就党和国家而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到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之奋斗的政治方向。就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而言,保障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奋斗目标和为之奋斗的政治方向。为此,要求广大法官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要防止埋头司法工作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削弱政治工作,就会在司法上出现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使公众丧失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使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失去司法保障。二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不应只拘泥于纯粹的法律适用者的角色,而忽视自己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应注意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如果法官只是法律规则的机械操作者,而忽视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就会在司法上出现无所适从的问题,这时也就谈不上司法保障了。三是独立审判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要灵活地运用法律来为改革开放的大局服务,更不能忽略了党的领导或不要党的领导,采取单纯的法律观点,那样,就会使自己的司法活动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人民法官讲政治,必须站稳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立场,是指人们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政治问题的根本立足点或出发点。我们的政治立场是什么呢?毛泽东同志曾作过明确的回答。他提出:“我们是站在无产阶级的和人民大众的立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我国之所以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政治方向,也是因为它代表着人民最广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法院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据的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法律至上实质就是人民利益至上,自然也必须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这一政治立场上。法院要站稳这一政治立场,其基本的要求是:一要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等错误行为。二要主动服务和热情服务,如到群众中巡回办案,到群众中宣传法制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等,全面发挥司法的各项职能作用。反对高高在上,摆官老爷架子。三要坚持我国独创的群众路线的司法制度,即继续坚持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发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依职权采取走群众路线调查案情的方法,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坚持回访制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标准;坚持司法违法违纪举报制度,把司法监督权实实在在地交给广大人民群众行使。 (三)人民法官讲政治,必须树立鲜明的政治观点。政治观点,是指人们从一定的政治立场出发,对事物或问题所持的政治看法。这是政治思想的核心。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写入了《党章》,并已载入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法院在适用宪法和法律时,自然也必须依法树立这些政治观点。法院在树立这一系列政治观点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一要以这些理论的政治观点为指导,提高运用这些理论的政治观点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二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反对独立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外的“司法独立”。三要当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四)人民法官讲政治,必须严守政治纪律。纪律就是规矩,讲政治纪律就是要守政治规矩。法院讲政治纪律,一是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定地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而不各行其是。二是要遵守审判纪律,按审判纪律的规定去做,保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权威,完成党和人民对法院的重托。三是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和团体、新闻媒介等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遏制司法腐败。 (五)人民法官讲政治,必须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是指分辨大是大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政治敏锐性是指迅速而敏锐、细致而深入,全面而准确地观察分析和处理复杂政治问题的能力。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必须首先提高分辨是非、真假、美丑、善恶的政治鉴别力,才能嗅觉灵敏、见微知著,高瞻远瞩地及时作出反映和决断。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法院也应提高这种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应以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是否有利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小康社会建设,是否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政治标准,在与国际接轨和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观念、机制和规范时,能够鉴别是否属先进的文明成果,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改革出现的问题时,能够鉴别是否有利于发展,现行法律是否滞后等,对改革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在处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能够鉴别是否影响稳定,对社会稳定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 总之,人民法官做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艰巨的工作任务,只有时刻把讲政治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新时期人民法官。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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