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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少年考入大学 法官:未成年人仍有升学权利
作者: 祝勇 江彬    发布时间: 2008-09-23 11: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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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名闽侯少年在1年多前因持械殴打他人致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判有期徒刑2年至3年,缓刑2年半至5年。但在缓刑期间,他们仍努力备战高考,近日成功考入各自心仪的大学。

  缓刑期间,4名少年也能参加高考进入象牙塔?闽侯县人民法院法官林芬表示,这4名少年因未满18周岁,缓刑期间不属羁押,也不算服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可以正常升学。

  殴打他人致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

  2007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闽侯县南屿镇一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小剑(化名)等人在南屿镇“伊时代”网吧上网,被社会青年阿伟等人殴打。小剑回校后找到了另9名同校好友,商议当晚找阿伟等人报仇。见朋友被欺负,好友二话不说,当晚就决定采取“复仇”行动。其中一人在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一装修店花40元购买了10根镀锌管,乘车带到南屿镇电影院。

  傍晚放学后,小剑等人手持镀锌管在南屿镇“伊时代”网吧找到了阿伟,将其一顿猛揍。阿伟被揍得头破血流。后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阿伟所受损伤为重伤。

  2007年5月31日,闽侯警方在闽侯尧沙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8月28日,小剑在家人陪同下到南屿派出所投案自首。

  2007年9月28日,小剑等10人均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故意伤害罪,小剑等6人因未年满18周岁,且案发后给予了阿伟经济补偿,取得阿伟家人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缓刑2年半至5年。

  法院学校当事人签协议8少年返校学习

  被判处缓刑后,10名少年中,小剑、小敏(化名)两人自愿回乡,小钟(化名)自愿留级学习,小新(化名)等另7人重回原所在班级继续学习。

  在缓刑期间读书,小新等8人与法院、学校签订了《学校矫正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小新等人离开学校应请假,离开学校所在镇辖区也要向当地派出所请假。在矫正期限内,小新等人每月必须写一份学习生活表现情况,汇报给闽侯县人民法院。而学校不得歧视侮辱小新等人的人格,若发现他们有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良行为,须及时向法院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法院应对小新等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细致帮教。

  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的耐心帮教下,这群重返校园的失足少年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发奋读书。今年,他们中有6人参加高考。到今年9月,小新等4人成功考取武汉工程大学等4所高校。近日,小新等人的家长特意前往闽侯县人民法院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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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间也能正常升学

  缓刑期间,4名少年也能参加高考正常升学?主审上述案件并亲历帮教的闽侯县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林芬向记者解释说,缓刑并非服刑也非羁押状态。

  林芬介绍,缓刑考验期只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所判刑罚前,依法确立的一段考察时间,而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若考验期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产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结果。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因此,缓刑并非服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缓刑也不是羁押状态,所以这几名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缓刑也不是羁押状态,所以这几名学生都能重回课堂,参加高考。”林芬说。



来源: 中新网-福州日报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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