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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石匠偷窥女子洗澡撞伤头 告包工头索赔被驳回
作者: 罗翔    发布时间: 2008-09-23 1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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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3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是听力一级残疾人,会做石匠活,其与被告徐某是亲戚。2007年,徐某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邀请王某在其工地上做石匠。原被告同在承建的房屋内住宿。10月的一天晚上,原被告等人在一起喝白酒后,各自躺在床上休息。当晚9时许,原告起身走出卧室,在外面撞伤右侧头部,但未见出血,之后原告称头痛回床上休息。第二天早上,被告发觉原告情况不好,便雇出租车将原告送回家中,在征得原告母亲意见后将原告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日后还需再行颅骨修补手术,经鉴定伤情为伤残9级。

    原告王某诉称其系残疾人,被徐某带去做事,但徐某未尽到照顾原告的职责,应负完全责任,故要求被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额5.7万余元的2/3。

    被告辩称,原告当晚看到对面楼房内有女人在洗澡,便上楼去偷看,结果撞伤了头,其受伤并非在为被告做工时受的伤,故拒绝赔偿。同住的一个证人亦在公安机关证实原告是为了上楼看别人洗澡而撞伤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与庭审中的表述前后不一,从公安机关的取证材料来看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是在受被告雇佣劳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且经审查原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对原告没有监护义务,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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