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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和谐理念 全力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文振    发布时间: 2008-09-23 14: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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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既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实现自身新发展的难得机遇。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强化公正司法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着眼于和谐,一心谋和谐,全力促和谐。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石,应当成为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关注民生,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此,必须坚持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坚持和谐司法,就是以和谐理念指导司法活动,人民法院要实现和谐司法,必须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中重要标准。衡量人民法院工作成效如何,不仅要看办了多少案件,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如何,更要看办案的效果怎样,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的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人民法院的最大政绩,就是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来开展工作,无论是作出工作部署,还是进行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改革,无论是审判处理案件还是参与综合治理,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处理,都要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疏导群众情绪、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法院工作始终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同心、同力、合拍、同步。

    二是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如何,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广度、深度和进度。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因此,人民法院参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正确的的群众利益观,事事、处处、时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通过司法手段,促进人民群众把发展的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

    三是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是非曲直的专门机关,审判是我们的中心工作,公正是审判的最基本要求,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的基本职责。因此,必须始终把公正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并注意处理好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的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使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坚持用正确的稳定观指导法院工作。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对稳定有新的认识,特别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稳定观。这要求人民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这个更大背景和更高的目标中去研究部署,把社会稳定建立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坚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以和谐的司法方法,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信访工作等各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和预防各类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五是坚持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证。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必须确保司法的质量、效率与效果。而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必须以良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三者之间,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必须正确理解三者的辨证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积极深化法院改革,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全面加强各项工作,努力建立完善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以良好的制度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法院更好的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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