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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审理的一起“牛官司”
作者: 涂香斌     发布时间: 2008-09-23 14: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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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多年前我参与审理的一起“牛事官司”,至今记忆犹新。它不仅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点滴进步,而且也折射出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权利意识的增长,着实是令人欣慰和感奋的。

    这天,我和张庭长正准备下乡,法庭外突然热闹起来。只见一个年近五十的农村老汉牵着一头黄母牛,后面跟着一头毛色发亮的黄牛崽来到法庭,口中嚷嚷:“法官同志,我要来打‘牛’事官司!”,他边说边摸着小黄牛的头说:“我的黄牛崽被那个‘曹老拐’牵去了,请你们给挂个号!把牛还给我吧!”

   原来,这位老汉姓刘,是横市镇某村人。不一会儿,一个中年汉子也赶来了,他一把夺过牛绳,牵着就走,他就是被刘某称为“曹老拐”的曹某,与刘某同村人,他一边走一边嚷:“偷我的牛,还说打官司,打就打!我奉陪到底!”

    我和张庭长决定到刘老汉的村子了解情况。村长介绍说,两年前,刘老汉花了1015元从集市上买回了一头黄母牛,一年多后,母牛产下了一头小牛。不知不觉,小牛长到了一岁。可是有一天,在后山吃草的小牛不见了,刘老汉急得四处寻找。几天后,在往日放牛的后山上,刘老汉发现了一头小牛,便高兴地把小牛牵回家了。第二天,同村的曹某找上门来,声称这头小牛是他家的,硬把小牛牵走了。于是事情闹到了村里,村里调解不了,又闹到法庭。

    村长一边介绍,一边领着我们爬到后山去实地查看,并说当地民风淳朴,以前从未发生偷盗的情况,可最近却发生了几起盗牛案件。

    村长的话,引起了张庭长的警觉,问:“有无报案!”

    答:“每次都报告了派出所。”

    张庭长决定传刘老汉和曹某到村委会做法庭调查和调解工作。听说刘老汉和曹某要打牛官司,村民们赶了过来。

    张庭长先问曹某:“老曹,你说牛是你家的,那你仔细说说小牛的特征?”

    “角是圆圆的、顶尖尖的。另外在脑勺上有一个旋。”

    刘老汉拉着大家到了小牛跟前:“大家看看,牛角是扁圆型的,牛身上有两个旋,还有一个在脖颈上,根本不是他说的样子。”

    曹某却坚持说:“平时谁会注意到那么细的地方,这样说明不了牛就是他的。”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法进行。刘老汉要把小牛牵回家里。曹某膀大腰粗,刘老汉怎能抢得过他。曹某还破口大骂:“窃牛贼,我平日就最恨这样的人。”

    刘老汉气得眼珠瞪圆,挥着拳头要跟曹某拼命。张庭长及时制止了他们,并口头裁定:“今天的调查暂到此,牛暂由曹某领养,在这个案子处理之前不能藏匿和出卖。”

    牛没要回,还背了个“窃牛贼”的骂名。在签笔录时,刘老汉气不打一处来:“老天爷,牛又不说话,我该怎么办啊!”

    我关切地说:“大爷,不急!听说人可以做DNA亲子鉴定,牛应当也可做DNA亲子鉴定的。”

    刘老汉立即问:“这能准吗?

    “准确率据说可达百分之九十九!”

     “鉴定费要多少呢?”

    “具体我也不知道,估计要好几千吧!”

    刘老汉愣了愣,还是咬着牙道:“好,只要能还我清白,我就变卖所有粮食和家当,也要把官司打下去!”

    返回的路上,我很为自己的提议洋洋得意:“张庭长,做个亲子鉴定,这个案子不就清楚了吗!”

    张庭长听后笑着摇摇头说:“做个亲子鉴定费用好几千,卖了所有的粮食,刘老汉也凑不够这鉴定费。做鉴定,我们是很省事,但刘老汉和曹某都承受不起啊,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会很好。现在并没有到一定要去做鉴定的时候,这个案子应该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

    听了张庭长的一番话,我不禁一阵脸红,心中愧疚不已,低声对张庭长说:“我原来以为法官只要照搬条文就行,哪知还有这么多的学问,都怪我多嘴,这可怎么办呢?”

    张庭长和蔼地说:“你还年轻,需要锻炼,做一名法官不容易,要想得更远些,考虑得更细些,多从老百姓的角度出发,依法选择最好的解决办法,才能将案子办成铁案啊!” 张庭长又立即跟派出所联系,请他们抓紧侦破盗牛案件。

    果然,经派出所侦破,一伙来自外省的人供认:他们在当地盗牛多起,并就地宰杀或贩卖。一天夜里,他们曾在一间牛栏里盗了一头小牛,牛角圆圆的、顶尖尖的,牛栏前有一块石板和一棵桃树,这与曹家的牛栏状况和他在法庭调查时的陈述一致。

    曹某从派出所领回了部分牛款,连连承认是自己误解了刘老汉,并赔偿了刘老汉的误农损失。双方握手言和,刘老汉主动撤回了诉讼。

    刘老汉的这起官司,使我深深认识到: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更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一颗司法为民的责任心。

    改革开放后,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那种厌讼、非讼的态度态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过去不要说“牛”事官司是不可思议的,就是民事官司、商事官司也是不可思议的。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这是最最值得庆幸的事!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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