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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人帮忙遇事故十级伤残 受益人被判赔偿
作者: 崔亮    发布时间: 2008-09-23 1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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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在昌平区一处高尔夫球场上班的小王在骑摩托车帮同事取手机充电器的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小王的同事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小王的一部分损失。

    2006年5月25日,小王驾驶摩托车去接姐姐下班回家,途中遇到自己的一位同事。因小王的姐姐已提前回宿舍,小王准备返回。这时,小王的同事提出自己的手机充电器落在单位,要求小王载乘被告返回单位去取。取完后,小王又载乘同事返回。途中,小王驾车经过一处小桥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小王与同事一起摔倒在小桥边,小王的摩托车也倒在了距离二人约10米处的地方。后二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由于小王的伤情比较重,当晚被送到了市里的医院。经过二十多天的治疗,小王的伤情为多处骨折。在2007年小王又住院十多天,接受二次手术,后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    

    小王认为,自己是帮忙,当时搭车的同事应当为自己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故小王要求同事赔偿他各类损失近八万元。

    小王的同事则强调,本次事故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小王无证驾车。自己是无偿搭乘人员,有权主张因小王无证驾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王应同事的要求,搭载同事去取手机充电器,后在返回途中小王被撞伤。小王系为同事的利益而无偿提供帮助,作为受益人,同事应对小王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小王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载乘同事在坡路上行驶,其应当意识到可能具有的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预见,但小王却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损害后果预见不足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故应适当减轻同事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小王的同事赔偿小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一元。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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