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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失恋大学生砍伤女友 限制责任能力被判缓刑
作者: 常鸣    发布时间: 2008-09-24 09: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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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某大学学生姚某(男,24岁)因女友刘某要求分手,竟持菜刀将刘某砍成重伤。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期间刘某家属与姚某家属在法官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姚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6年3月22日,刘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应姚某之约,来到到西城区前半壁街2号院姚某的租住地内。姚某提出要和刘某单独谈谈,并将刘某带进卧室反锁了房门。姚某用要自杀来威胁刘某,称如果刘某坚持分手他就不活了,但是刘某没有同意。意想不到的是,姚某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剪刀扑向刘某,将刘某面部、左手部、右前臂等处砍伤、扎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刘某向在屋外的朋友大声呼救,朋友随即报警,姚某被闻讯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此案审理过程中,姚某家属向法院提出姚某2002年因为精神原因曾休学一年。出事以后,家人发现姚某自2005年6月起就自己到北医六院看病治疗。姚某同宿舍同学小高的证言也称:“姚某这个人在行为上有点怪怪的。”经鉴定,案发当时被告人姚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期间,姚某的家属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家属赔偿刘某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认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姚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在法院审理期间,姚某的亲属代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对姚某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判处姚某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故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姚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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