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这回处理干部又快又好
作者: 徐迅雷    发布时间: 2008-09-24 10:51:56

AD IN PAGE
    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免职;提名免去深圳市龙岗区黄海广的副区长职务;建议免去吴福民的登封市市长、张宏伟的副市长职务……

  这回处理干部,又好又快、又快又好,顺应民意、大快人心!自从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以网民为主力的民意呼声响彻一片:李长江下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作为局长的李长江当然负有领导责任。多年来,质量监督系统“二分法”,以政府名义、本应担当公共职能的部分,几成官僚机构,少有作为;下属的“事业”单位、各种“检测机构”倒是很发达,收费动辄上万,挣钱有方。曾有一段时间我常看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那些曝光性报道,看到最后不能不痛恨官方质量监督的不作为。我国的质监系统,毛病是体制制度性的,不光光是个毒奶粉的问题。李长江做了七八年的总局局长,不知有何作为,纳税人是官员的供养者,在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喊出“李长江下课”,对李局来说一点不冤。

  那么多婴幼儿受三聚氰胺奶粉毒害,这一震惊国内外的食品安全事件远未结束,安全生产领域竟又接连出事。9月下旬第一个周末,成了“黑色双休日”:黑龙江鹤岗、河南登封、广东深圳,从北到南,连发3起大灾难,百余条生命顷刻间告别了人世。追究各级领导责任,真的一个也不能放过!深圳与登封,都在第一时间、不出24小时就“请”责任官员下台,这就是“又快又好”,“快”字在前头,“快”也是“好”的重要部分。对责任官员来说,那些“能拖则拖、大事化小”的“免责”美梦,恐怕从此都要破灭了。

  这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还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党政一把抓”,不再像过去那样,通常只让政府领导负责,而当地党委“一把手”一点都没事。无论是处理三鹿奶粉事件,还是处理襄汾溃坝事故,当地的市委书记都被纳入了问责范畴:三鹿所在地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襄汾的顶头上司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被停职检查,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李政文主持临汾市委全面工作。市委书记也下台,这才叫动真格,这是“又好又快”,“好”字在前头。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不正是巨大的进步吗?

  潘多拉的盒子必须紧紧关着,半开半掩是不行的,魔鬼必定跑出来。如果只有言者谆谆,那么必然是听者藐藐;如果还是“换个地方照样做官”,那么各种官员必然无所畏惧,绝不会有“坐在火山口上屁股烫”的感觉。要把潘多拉盒子紧紧关上,那么就需要在行政问责之外进行刑事问责。司法领域要坚挺起来,这样才有彻底的问责,这样才能真正的威慑。

  一边是处理,一边是建设。那些监管能力强的领导,就应该派上更大的用场。主政山西仅377天的孟学农引咎辞职后,由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出任山西省代省长,就是一个有分量的选择。在我国宣传文化广电领域,有许多监管责任心极强的领导,他们监管媒体、网络、电影、电视卓有成效,而且富有经验,工作全面、细致、深入,任何不安全因子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对种种非安全因素都能及时发现及时叫停,措施的可操作性很强,他们属于我国目前安全监管领域的佼佼者,这是有目共睹的。所以,一方面是负责食品卫生和煤矿安全监管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地向他们学习、取经,另一方面完全可以进行干部的有效交流,比如调广电总局有关人士去监管食品安全或矿山安全,相信他们能像叫停地方电视台不良节目那样,及时迅速有力高效地发现并叫停不安全的食品和煤炭之类的生产,造福人民、惠及百姓,一定会功莫大矣!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可否给政府买空置房救市来点掌声 ·全县杀狗就能防止狂犬病么
·问德江政府:是闻过即改还是明知故犯 ·劝德江政府:贼走关门不如开门纳谏
·五部门开查“官员出国企业买单”了 ·还有多少暗渡陈仓的“重点工程”
·深藏在“借款”中的权力魅影 ·要求全县干部旅游只因政绩冲动作祟
·美女主持殉情 政府献啥殷勤 ·怎么那么多官员仍生活在玄奘时代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