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居民踩上胶水摔伤致残 物业未尽清理责任赔十万
作者: 胡海容    发布时间: 2008-09-24 14:40:15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郭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踩上了透明的胶水摔成残疾,而这些胶水居然是物业公司保洁员不小心打翻在路上的。于是,郭女士和管理小区的两家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女士各类损失共计108225.31元。

    郭女士家住本市杨浦区兰州路的“金鹏花园”小区,欣晨物业公司和金鹏物业公司分别承担小区内不同区域的物业管理职责。2006年9月30日早晨,郭女士上班途经小区近2号楼前道路转弯处时,一脚踩到地面上无色透明胶水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右胫骨下端内踝及后踝骨折。之后,经了解,虽然事发地点由欣晨公司管理并承担保洁责任,但导致郭女士滑倒的胶水却是金鹏公司保洁工在打扫卫生时,在垃圾运送过程中不小心打翻在地上,当时只当是水,没有颜色,就没有扫掉。由于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郭女士将欣晨公司和金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其实,那天因为胶水滑倒的人还不止郭女士一人,小区内另有两位居民向法庭作证, 2006年9月30日早晨,两人在小区2号楼旁的道路行走时,因地面有胶水而滑倒,滑倒时事发地面没有防护措施,事后两人均听说又有人滑倒。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郭女士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金鹏公司在其工作人员打翻胶水后,未及时进行清洗、确保安全,直接导致郭女士等多人因脚踩胶水而滑倒,并导致郭女士受伤,对此金鹏公司应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郭女士摔倒的道路为居民进出小区所用,郭女士在上班途中经由该道路行走并无不当;而导致她滑倒的胶水为无色透明状,郭女士在行走过程中亦无法充分注意,故郭女士本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欣晨公司作为事发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有存在危及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险的发生,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两名证人均称在事发当时并未发现事发地点设置有警世标志,故欣晨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郭女士滑倒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综上,遂判决:金鹏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人民币10,945.46元、误工费人民币44,940.85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440元、交通费人民币313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1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1,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欣晨公司对金鹏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尼日尔一遭奴役妇女胜诉 获赔千万西非法郎 ·医院失职致病人身亡 法院调解家属获赔十九万
·未保留术前照片致术后无法对比 美容院担责四成 ·粗心大夫输错液致患者皮肤过敏 患者获赔5千元
·雪灾压塌承租危房 百万损失仅获赔8万 ·水泵噪声影响休息 业主起诉房产商获赔3万元
·业主楼前搭建阳光房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恢复原状 ·管道漏水泡坏家具 棕榈泉置业公司被判赔3.8万
·员工犯罪受到惩罚 损害后果单位有责 ·被指性骚扰女学生 男教师遭开除状告学校索赔违约金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