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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多、判决少、申诉少、质量高
东营中院:依法调出一片新天地
作者:
张涵
发布时间:
2008-09-24 16:25:29
当事人在案件和解后给法院送来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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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到法院,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为目标,探索出一条“调解多、判决少、申诉少、质量高”的良性循环路子。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见到一面绣有“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锦旗,这是今年3月东营国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送给该院民事审判第六庭。 9月19日下午,东营国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许少梅向记者讲述了锦旗背后的故事。 “我们公司员工都由下岗工人组成,为求发展,公司决定扩建厂房,可因为工程承包合同与施工队产生纠纷,致工期拖延四个多月之久,设备无法按时进厂,造成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我们希望尽快解除合同。” 承办该案的法官是王梓臣,他不仅在八小时工作时间里详细调查此案,还多次利用公休日到工程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并实地勘察。 “我们当时很困难,总经理急得嘴上都是泡,心想这次投资黄了。”许少梅回忆诉讼中的心理感受。 王梓臣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短短10天的时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使得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实现了东营中院“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的目标。 王梓臣法官告诉记者,“此案按照正常的程序至少需要1个半月,但是考虑到他们公司的特殊情况,我们即使再累一点也没关系,只要尽量使当事人双方都满意就行。” 这只是东营中院众多民事调解案件中的一个缩影。 随着东营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到法院。全市两级法院每年需要审理民事案件上万件,这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东营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克服就案办案思想,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确立了以强化民事调解为突破口、全面带动审判工作的思路。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为目标,加强诉讼引导,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风险。争取让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参与诉讼。探索出一条“调解多、判决少、申诉少、质量高”的良性循环路子。 “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就是要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的过程满意,结果满意,让当事人周围的人也满意。判决和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形式,各有优势。东营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以判决作为调解的后盾。在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当判则判,坚持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与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相结合,调解不成的及时下判,维护司法权威。该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用足用好调解的法规政策,改进调解工作方式,提高调解质量。坚持调解与诉讼指导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等,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充分理解,自愿调解。在依法调解的过程中,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公序良俗等,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调解难度大但确有调解必要的案件,经合议庭或主持调解的法官建议,庭长、分管院长参与对案件的进一步调解。重视发挥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人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或将案件委托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鼓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附条件、设定担保和约定惩罚性措施,促进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总结出了“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巧借外力”等有效的调解方法,并在全市法院推广。总结出了“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巧借外力”等有效的调解方法,并将之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各个审级的做法在全市法院推广。 为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和调解质量,东营法院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修订了审判质量效率评价体系,量化调解指标,层层分解到庭室和个人,强化了调解责任。在岗位目标考核中,加大调解所占的分值。每年命名表彰一批“调解能手”,激发了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改革完善调解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法。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对调解适用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使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据统计,近年来,东营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0%。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到99.3%;申诉、信访案件大幅减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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