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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西藏实行藏汉语文并重 以藏语文为主
作者: 谭浩、魏武    发布时间: 2008-09-25 15: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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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5日发表的《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白皮书说,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障,明确规定在西藏实行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  

  白皮书说,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还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实行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  

  白皮书说,藏语文属汉藏语系,千百年来一直是西藏人民的重要交际工具,是西藏文化的重要标志和载体。2002年,西藏自治区将原来试行的有关规定修订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从而使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获得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1988年西藏专门成立自治区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现更名为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各地(市)、县相继成立了藏语文编译机构。目前,西藏有100多个藏语文翻译机构,专门从事各类翻译和藏语文工作的人员有近1000人。 (完)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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