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解一起亲属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动员人民调解员、村干部和当事人亲属等多方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日前,最终使本案达成和解,已有间隙的亲情又和好如初。 黄诗瑜原本是宾阳县中华镇上湴塘村二组的村民,1985年因户口农转非搬到县城生活。她承包经营的3.36亩水田和1.29亩畬田,就租给自家嫂子卢雯莹(何祚衔的母亲)一家耕种。1995年1月生产小组按照上级指示精神与各农户签订延包合同,但小组负责人却误解政策认为只是为了确定缴纳公粮和水费的责任人,在未取得黄诗瑜同意的情况下,将原由其承包的2.44亩水田和0.48亩畬田当成何祚衔的承包田并签订了《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2007年春,黄诗瑜回村生活,想要继续耕种以前的承包地,但是何祚衔一家拒绝返还。村委负责人多次上门做何祚衔的思想工作,均遭到拒绝。6月11日,第二生产小组将何祚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1995年双方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
宾阳县法院武陵法庭立案后,法官发现,该案是比较敏感的容易引起矛盾冲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而且被告何祚衔是黄诗瑜的侄子,双方是亲戚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导致亲戚之间反目成仇,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主办法官郑华飞联合人民调解员与生产小组的干部自立案之日起,在举证期、庭审中、庭审后,多个环节多次上门做工作,一方面跟何祚衔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从双方是近亲属的这层关系入手,并动员其亲属来说情,以亲情感化他。在多方的努力下,判决前何祚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待秋收后就将黄诗瑜的承包田返还。达成和解后,生产小组向法院申请撤诉。
最终,本案主办法官在多方人员的支持与努力下,既解决了这起土地承包纠纷又使出现间隙的亲情和好如初,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