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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证据不充分 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作者: 陈银虎    发布时间: 2008-09-26 0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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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保险公司提交的免赔证据不充分,抗辩事由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4月19日,原告王芬(化名)为丈夫李强(化名)买下一份保险(顺心卡,B卡)。该险种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盐津支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理赔金额为20000元。6月7日傍晚,劳累了一天的李强来到盐津县东风大桥旁休息乘凉,不慎从护栏边坠入关河,当即被河水冲走。李强坠河后,王芬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组织人力沿着河边搜寻,五天后才将尸体打捞回来。处理完丧事后,王芬带着万分悲痛的心情拿着保险卡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盐津支公司索赔保险金。使王芬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收了她的保险卡却坚决不予理赔。其理由是:李强系醉酒身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不应理赔。王芬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调取了大量证人、证据提交法庭,以支持其免赔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当天李强有醉酒行为,而原告提供的证人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大量证据均证实了李强系不慎坠河身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充分,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向原告理赔。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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